股東表決權是股東根據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或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利***。 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持有的股權。
網友諮詢:
出資有缺陷的股東的表決權是否應該受到限制?
律師答:
當股東出資有缺陷時,可以限制出資有缺陷的股東的表決權,以督促其充分履行出資義務,確保股東之間的公平性。
出資有缺陷的股東,是指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條件,在出資方式和出資處分上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行為的股東。 典型表現為出資不當、虛假出資、撤回出資、出資不足等。
表決權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原則上屬於共益權,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東可以通過資本多數的表決權機制選擇或罷免董事,建立公司的運作模式,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從而實現對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如果允許未足額繳付認購金額的股東通過行使表決權來控制公司,不僅不符合權利義務互惠、利益風險一致的原則,也不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
律師補充道:
股東可以以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以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可以以貨幣形式計價,可以依法轉讓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允許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用於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定,不得高估、低估。 法律、行政法規對鑑定估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出資的,應當將出資金額全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銀行賬戶;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讓手續。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第四十三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的審議方式和表決程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大會作出的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關於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劉軒律師簡介
陝西豐東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從事律師行業多年,具有紮實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辦案經驗,能從委託人的實際情況中快速找出案件的癥結所在,同時在複雜的法律條文中釐清法律關係,給出更好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