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西寧,兩名男技術學生在朋友家吃過飯喝酒後,用手機和微信互相鼓勵對方與另一位女同學發生關係。 乙個成功後,另乙個因為女人的抵抗而失敗了。 事後,兩人各賠償受害人1萬元,獲得原諒。 法院認為,有**情形,但沒有乙個被判處10年以上刑期,這是為什麼?
*:紅星新聞,判決書)。
19歲的李某和18歲的董某都是一所技校的學生。 今年4月16日下午,朱磊、磊等二六位女同學去操場玩到次日凌晨0:00。
凌晨1點左右,大家依舊不滿意,通過微信約好一起去雷家小區繼續吃喝玩樂。
他們六人分開了1個小時後,又在雷家見面,喝了很多酒。 凌晨4點左右,朱某因大量飲酒而喝醉,前往雷家次臥休息,其餘人則繼續在客廳喝酒。
見朱某乙個人喝醉了,進二臥休息,李某心裡不懷好意,又因為不想驚動別人,就給董某發了“別慌,你怕什麼,你完了,你的褲子都脫了,然後你把我弄完了,快點,現在”等資訊給董某, 並慫恿對方先去房間,強行與醉酒的朱某發生關係。並明確表示,他以後也會去房間強行侵犯朱某。
董答應了一聲,先進了房間,然後不顧朱的反抗,強行出手。 董成功離開房間後,李推門進入房間並試圖強行推開,但由於朱拒絕而失敗。
事後,朱某當場報警求助。 凌晨5時許,兩人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趕到現場處理,明知朱某已報警,事發後兩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事後,李某、董某的父母分別賠償朱某1萬元,讓朱某有機會為各自的兒子從輕處罰,並取得諒解。
事發後,董某辯稱,兩人無共同意思,不構成**情形;李某還認為不構成**,並聲稱自己自願放棄犯罪,暫緩犯罪,應減輕處罰。
但檢察院堅持認為,兩人有共同侵犯朱某的意圖,構成**情節,李某未被停職,而是未遂。
1. 那麼李某是犯罪未遂,還是中止犯罪?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為人“想犯罪但不能”的犯罪情節;中止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害怕受到懲罰或者發現良心等原因,自願放棄犯罪或通過實際行動停止犯罪的情形,即行為人“能但不想”。
注意力!《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犯罪未遂和暫緩執行的基準刑可以分別減少百分之幾。
也就是說,由於中止犯罪的主觀惡意較小,因此處罰可以更嚴厲。 這就是為什麼李強調暫停犯罪的原因。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檢察院認定李某因朱某的反抗而未能勝訴,即他沒有自願放棄,因此屬於未遂。
2.兩人均構成**犯罪,具有**情節。
《刑法》明確規定,**罪是指行為人違背婦女意願,強迫其發生性關係的犯罪行為。 而犯罪是行為實施的,無論是否完成,都構成這種犯罪。
《刑法》還規定,二人以上同為被害人的,構成犯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兩人的微信記錄可以證明兩人主觀上有共同侵權的意圖,客觀上兩人也是相反的。
朱某實施了**行為,因此兩人有**情況。
3、法院認定,兩人具有多個減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首先,兩人明明知道朱某已經報警,但還是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趕到現場處理,到達案後也如實供述,投案自首
二是兩人入案後認罪認罰,根據量刑指引,兩人的基準刑最高可減少15%;
第三,兩人各自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也是減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之一。
第四,李某的犯罪未遂罪可以減刑。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兩人均構成**情節犯罪,但決定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分別判處董某、李某有期徒刑6年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一審判決宣判後,兩人仍認為不構成**,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與董某基本相同,不宜區分主犯和從犯,存在共同侵害朱某的意圖, 這是**。即二審法院決定維持原判。
有網友不解,表示不明白朱某為什麼要原諒這兩個人是為了那2萬元的賠償嗎?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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