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要承擔哪些風險?
1、被社保局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徵收滯納金。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繳,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五分之一徵收滯納金逾期仍未繳付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拖欠款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工資的兩倍。
3、補償員工損失。
(一)補償勞動者已領取或未領取的失業保險費損失。
2)承擔女職工生育保險應由分娩支付的費用。
3)承擔與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承擔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和其他費用。
5)員工發生的其他費用補償。
二、簽訂勞動合同前應注意什麼
1、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報酬協議不明確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為維護自身利益,員工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工作條件等。 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2、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加強與用人單位的了解。
與其他民事關係相比,勞動關係的突出特點是具有某種形式的人格屬性。 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管理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工作。 雇主的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對工人來說非常重要。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深入了解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規範單位行為的重要檔案,沒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很容易侵犯員工的利益。 單位不簽合同就補足社保,明顯違法。 用人單位不僅要補償雙倍的工資,還要如實簽訂合同,繳納社保。 如果勞動者向社會保障局投訴,用人單位也要承擔罰款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