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使用“唾液油”,涉案人員不僅面臨刑事處罰,還可能面臨鉅額索賠。
安徽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顯示某火鍋店將顧客留下的廢油提煉加工成“口水油”繼續為客人服務,歷時兩年零十個月,共售出6個火鍋底50000多件,銷售額超過170萬元。 包括牛、王等在內的13人被判處12年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淮南省中級人民法院也判決支援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對火鍋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判令被告在公益訴訟中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12萬餘元。
事實上,在類似案件中,消費者協會或檢察院在公益訴訟中提出懲罰性索賠的情況並不少見,索賠金額可能是銷售額的三倍或十倍。 在四川的一起案件中,被告被判支付1000多萬元的賠償金。
火鍋店使用“唾液油”已有兩年多了
13人被判刑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伊利川毛肚火鍋店”於2024年4月1日開業,是當地知名火鍋品牌,由牛投資,王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 為了節省運營成本,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1日,王、牛等人與主廚、廚房工作人員、前台經理等人一起,在顧客吃完火鍋後,將含黃油的火鍋湯倒入帶濾網的桶中,濾出火鍋的殘渣, 將漂浮在上面的油收集並儲存起來,第二天加入顧客點的火鍋中,供顧客食用。事發時,梨川毛肚火鍋店共售出6個火鍋底超過50,000。 經鑑定審核,涉案火鍋底銷售總額超過170萬元。
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地溝油”罪是指利用餐廚廢棄物、地溝油、各類肉類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食用油由“地溝油”生產加工而將食用油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對使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關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的“唾液油”被認定為廢油,屬於“地溝油”範圍,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一審判決宣判後,牛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根據犯罪情節,判決維持了對牛、王某定罪、主罰、附加處罰、追繳沒收部分的一審判決,改判為謝某等四人。
食品安全不是一件小事
有關當局提出了鉅額索賠
在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日川毛肚火鍋店牛王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淮南省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請求日川毛肚火鍋店牛王支付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得到支援。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公益訴訟中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12萬元以上,並在淮南市級以上公開賠禮道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十倍價格或者三倍損失。
在淮南案中,索賠金額是涉案銷售額的三倍。 此前,四川省成都市一家火鍋店因使用唾液油被判刑,還被判處1000多萬元的懲罰性賠償。
據《雙觀新聞》報道,法院在庭審中發現,被告傅某在成都高新區經營啟航巴蜀印象火鍋店,是該火鍋店的負責人,被告朱某、徐某分別是該火鍋店的主廚和領班。 2024年4月,朱某在傅的指導下參與餐後廢油的精煉工作,將餐後廢油**經顧客飲用後**通過過濾、沉澱等方法加工成“老油”,再將“老油”加入新全黃油紅鍋底和鴛鴦鍋紅鍋底,對外銷售供客戶食用。 2024年4月中旬,朱某、徐某在早班和晚班分工上配合,開展上述作業。 經鑑定,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22日,該店共產銷“老油”火鍋底共計137萬餘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院提起了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公益訴訟,認為傅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不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並要求傅某在成都市一級公開道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傅永斌支付十倍賠償金,共計1370多萬元。
報道稱,該案是成都市首例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判處數千萬賠償的案件。
澎湃新聞記者盧新文、習 陳樂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