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業務發展要求員工加班,大部分員工也接受,但加班時會有時間、工作強度等限制。 但是,並非所有的加班情況都受到限制,那麼在什麼情況下,雇主可以不受加班限制的限制呢?
網友諮詢:
對加班時間沒有限制
律師答:
1)為生產經營所必需
2)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不得中斷工作,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操作;
3)需要利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停機時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急需完成旺季農副產品採購、運輸、加工任務;
5)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6)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危及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組織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徵得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同意,並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加班。
律師補充道:
《勞動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是:
1、勞動者被安排加班的,給予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勞動者在休息日被分配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給予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原因;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葉靜怡律師簡介
畢業於211大學法學專業,主修房地產、公司法律事務、債務催收、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