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兒園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關係到師生和家庭的生命健康。 按照總局部署,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民生領域開展執法“鐵拳”行動,持續加強對學校、幼兒園食堂等集中餐飲單位及其餐飲單位的日常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查辦多起案件。今年前三季度,共查處集中餐飲單位食品安全違法案件8633件。 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1、貴州省貴陽市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對貴州博大科技學校白雲分校採購食品原料採購未履行進貨驗貨義務的案件進行了查處。
2024年4月7日,貴州省貴陽市白雲區市場監管局處以3項行政處罰60,000元。
2024年3月13日,貴陽市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在貴州博大科技學校白雲分校食堂(全校師生3000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方在採購食品原料時未建立進貨檢驗記錄制度, 以及檢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資質證書,執法人員當場向當事人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並要求當事人在2024年3月17日前改正。3月20日,執法人員到該黨食堂複查時,發現該黨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整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白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校園食品安全不僅直接關係到師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關係到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具有很強的震懾力,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切實保護了師生的合法權益,也警示其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2、江西省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和威寺高階中學食品成品不留樣案件。
2024年7月31日,江西省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江西省和偉寺高階中學處以1萬元行政處罰,原因是未留存食品成品樣品,未按要求整改。
2024年7月13日,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江西和威寺高階中學學校食堂進行檢查,在校師生600人次,發現7月12日、13日存在主食、湯類樣品不足的情況。 7月21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該黨的學校食堂,發現該黨在7月20日和7月21日的早餐中沒有保留樣本。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保留食品樣品是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衛生監督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留存樣品及時發現問題,並有針對性地實施救援和妥善處置。 此次案件的查處,警示經營者要時刻“把食品安全刻在心底”,確保“學生餐”沒有問題,自覺接受公眾的監督。
3、浙江省瑞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溫州綠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食品混雜異物案件。
2024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州綠谷餐飲經營經營混雜異物行為處以7萬元行政處罰。
2024年9月8日,瑞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瑞安市某集體餐配送業務的溫州綠谷餐飲管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由當事人製作並封口後送至瑞安市某餐飲單位的蝦皮紫菜湯,未開封食用前發現混有異物。 經調查,當事人購買非即食海苔幹製作蝦皮海苔湯,使用海苔前未按食物標籤清洗。 還查明,當事人在購買生紫菜時,沒有查驗食品出廠檢驗證書,也沒有記載該食品的生產日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由瑞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與普通學校食堂相比,多所學校集體配餐單元具有生產能力大、用餐時間集中、涉及環節多、配送範圍廣等特點。 此次案件的查處,警示集體餐食配送單位要對原料採購、菜品製作、餐食配送等環節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確保師生安全。
四、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寶蘭學生餐飲管理服務***無錫惠山分公司未依法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相關制度的案件。
2024年10月31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無錫寶蘭學生餐飲管理服務***無錫惠山分公司未依法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相關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吊銷該公司《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分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食品安全員童某處以6萬元、4元罰款50,000元。
2024年9月8日下午,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無錫寶蘭學生餐飲管理服務***無錫惠山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銷售過程未嚴格遵守餐飲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採購食品原料時未履行進貨檢驗義務,未按規定執行業務流程控制要求,未定期維護餐飲服務裝置設施,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當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和《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本案當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未對原料、配料質量進行控制,未落實食品加工、裝置維護、清洗等食品經營過程中衛生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應從嚴懲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負責人作為直接責任人員,缺乏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未能落實到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必須依法“人身懲處”。
5.福建省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石獅市小星星幼兒園從事接觸直營進口食品工作人員未規範佩戴口罩的案件。
2024年11月7日,福建省石獅市市場監管局對石獅市小星星幼兒園安排未佩戴口罩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依法處以200元行政處罰。
2024年8月7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石獅市小星星幼兒園(師生160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廚房內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員工在進行食品加工生產時未按規定佩戴口罩。 執法人員當場向當事人發出《改正令通知書》。 10月27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營業場所進行檢查,通過“網際網絡+亮廚亮灶”監控系統發現,廚房內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員工在食品加工生產區加工食品時仍未佩戴口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幼兒園餐飲工作者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範,確保兒童餐飲安全。 本案當事人食品安全意識薄弱,容易造成食源性疾病傳播等較大的食品安全危害。 市場監管部門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從業人員的敬業精神和食品安全意識,為師生提供更安全、更衛生的餐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