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COP28上,《21世紀經濟報道》就碳市場相關問題採訪了生態環境部。 其中,生態環境部回答了如何實現全國碳市場國際化的問題:
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碳市場國際化,加快全球氣候行動,願與各類碳市場機制合作,探索促進溫室氣體減排的可行實施路徑和政策工具。 跨境碳交易的實施涉及與相關國際規則的銜接,這將對我國完成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產生影響,需要由國家整體管理。 工信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管理政策,國家將按照《中共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意見》和《巴黎協定》相關要求,指導各地有序開展跨境碳交易。從以上回應可以看出,生態環境部一直在制定相關管理政策,統籌所有參與國際碳交易的主體的管理,其中必須包括VCS、GS等自願減排標準。 那麼,在國家建立這個體系之後,這些標準將何去何從呢?COP28高階專訪丨針對全球氣候治理、CCER、碳金融等話題,生態環境部氣候司相關負責人接受了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專訪。
我們都知道,自願減排標準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強制性碳市場對碳信用的規章制度很多,無論是開戶還是交易,如果你不是排放控制公司,操作起來非常麻煩。
事實上,自願減排標準的整個制定過程並不需要世界領先機構的任何許可。 因此,我國大量VCS和GS專案銷往國外,國家層面沒有監管渠道。 雖然可用於NDC的碳信用型別尚未完全定義,出售的碳減排量可能不會影響NDC,但這些碳信用留在國外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存在上述“統籌管理”。
對於整體管理方式,生態環境部在採訪中沒有給出任何進一步的解釋。 我的猜測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向主管部門報告,或者強制交易通過國內交易所。
另一種可能性是,對買家的稅收可能與以前的清潔發展機制政策相同,因為許多其他國家正在制定類似的政策。 從目前其他國家的訊息來看,稅率將在10%至20%之間。
當然,也有一種可能,就是根本不會賣出去,這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但是也存在一種可能。
這讓我想起了之前的乙個案例,中國和南韓公司合作在中國建設了乙個風電場。 後來,南韓成立了自己的碳市場,想把屬於自己份額的減排量部分發行回國。 因為是CDM專案,要發行,需要拿到中國**的LOA(批准檔案)。 但中國當局就是沒有簽字,原因似乎是中國有NDC,國內碳減排量不允許出口什麼的,最終事情沒有解決。 由此可見,主管部門對我國碳減排總體持謹慎態度。
但是,正如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國要想成為全球碳交易中心,不能先放棄武功》中所說,中國要想成為全球碳交易中心,開放的碳交易環境是基礎的基礎,包括中國碳資產向國外出售的能力, 以及外國碳資產進入中國並用於中國國家自主貢獻的能力。綜上所述,我認為跨境碳交易的整體管理是必要的,但我希望在整體管理的同時,也能為中國碳市場的國際化發展綜合考慮,為中國成為亞洲乃至世界的碳交易中心奠定基礎。
*:老王談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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