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引發網友關注和熱議。 在這起事故中,一名騎電動自行車的老人在逆向行駛時,不小心摔倒在一輛正常右轉的黑色SUV車前。 經調查,發現該名黑色SUV司機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其中,轄區交警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身體接觸才能發生,具體案件需要交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據監控**顯示,在合肥市T型路口,一輛黑色SUV減速右轉,此時一名騎電動自行車的老人朝相反方向行駛,隨後倒在黑色SUV前方。 事故發生後,黑色SUV的家屬發文稱,“司機正常向右行駛,看到老人摔倒,沒有直接開車離開,好心下來幫老人,但對方還是要求兒子負責,開什麼玩笑。 ”
事故發生後,黑色SUV司機主動落車幫助老人,但他沒想到做了一件好心的壞事:老人的家人要兒子承擔責任,並支付部分手術費用。 對此,轄區交警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身體接觸才能發生,具體案件需要交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這一事件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有人認為黑色SUV的司機不應該被追究責任,因為他是正常駕駛的,一沒有超速,二沒有開遠光燈,三沒有停車亂靠,老人摔倒的方向不一, 司機被判定要為“大不公正”負責。
那麼,對於此類非接觸式事故,法律應如何確定責任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行駛途中因過失或者發生事故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事件。 由此可見,法律並沒有將交通事故限制在接觸碰撞的範圍內,交通事故也可以在沒有接觸和碰撞的情況下發生,從而產生責任問題。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交通事故的定義並不侷限於車輛之間的接觸碰撞。 在許多情況下,交通事故可能不涉及直接接觸碰撞,但它們仍然會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損害。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一輛汽車突然失控,撞上了旁邊的護欄,這不會導致與其他車輛發生接觸碰撞,但仍然構成交通事故。
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人責任的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機動車當事人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基於上述規定,黑色SUV車輛對此次非接觸式事故承擔責任是合理的。 雖然車輛沒有過錯,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仍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非接觸事故是指雙方車輛在事故發生期間沒有直接接觸,但仍然造成損壞的事故。 在這種情況下,責任的確定往往需要考慮事故發生時雙方車輛的駕駛狀態、是否遵守交通規則等因素。
當然,從感性的角度來看,黑色SUV車主確實有點倒霉。 它們是非違規的、非法的,但需要負責,這對大多數人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而這種懲罰,也可能讓很多人在這樣的事件面前無動於衷。 但從理性的角度來看,我們也需要認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涉及很多因素。
綜上所述,雖然黑色SUV車主已經成為“大冤家”,但我們也需要從理性的角度思考問題。 要認識到,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的認定是依法進行的,加強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也是減少交通事故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