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24年第72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等群眾組織2024-2024年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告》,確認符合2024-2024年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4個群眾性組織為: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協會、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公益性機構取得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取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有哪些?筆者逐一分析解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0號《關於公益性群眾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一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公益性群眾組織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企業或者個人的捐贈費用,在下列情況下,准予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的、結轉往年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部分,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二是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條件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0號第四條規定,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群眾性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的條件。
1.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均歸法人所有;
4.收益和營業餘額主要用於與公司成立目的相符的業務;
5.終止後剩餘的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營利性組織;
6.不得經營與其成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贈與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法人財產的分配;
(二)縣級以上設立部門直接管理其編制單位;
(三)捐贈收入與捐贈收入的支出分開核算,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比例不得低於申報前連續三年捐贈收入總額的70%。
三是取消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公益性群眾性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被取消資格當年及以後三年內不得重新確認其資格的:
(一)違反規定接受捐贈,包括附加構成返還給捐贈人的條件,以捐贈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菸草製品或者法律禁止的製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等等;
(二)實施違反章程規定的活動,或者為章程規定以外的目的接受捐贈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受益人與捐贈人或者公益性群眾組織管理方有明確的利益關係;
4)受到行政處罰(警告或單筆罰款1萬元以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