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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認為贈與形式的稅負比較低,筆者調研和習發現並非如此,感興趣的網友繼續逐一閱讀分析。
首先是家庭財產分割與房屋銷售免徵增值稅的比較
家庭財產分割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第一條第三十六項規定,參與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免徵增值稅。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以下情形:離婚時財產分割;送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的禮物;向有義務直接支援或支援他們的照顧者或支持者免費贈送禮物;產權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的產權。
房屋銷售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第五條,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房屋的,按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購房2年以上(含2年)免徵增值稅。 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區。
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房屋的,應按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出售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房屋的,其銷售收入與房屋購買價格的差額按5%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2年以上(含2年)免徵增值稅。 以上政策僅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
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承擔直接扶養或者扶養義務的監護人或者贍養人;當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同時滿足家庭財產分割免徵增值稅和出售房屋免徵增值稅的條件時,無論選擇家庭財產分割還是出售房屋,都將減免增值稅,即 無論他們選擇捐贈還是選擇買賣,他們都免徵增值稅。
二是家庭財產分割與出售房屋免徵所得稅的比較
家庭財產分割個人所得稅免徵政策:
財稅2024年第78號《關於個人免費贈與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不對雙方徵收個人所得稅
房屋所有者將財產贈予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房屋產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承擔直接扶養或者扶養義務的監護人或者贍養人;
房屋產權人去世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出售住房個人所得稅免徵政策:
財稅字2024年第27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作為家庭唯一居住的住房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承擔直接扶養或者扶養義務的監護人或者贍養人;當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符合上述家庭財產分割免徵個人所得稅和出售住房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條件時,無論選擇家庭財產分割還是房屋出售,個人所得稅都將減徵或免徵, 也就是說,無論是贈與還是銷售,都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轉讓贈與住房可以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2024年第278號**住房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居住的房屋免徵個人所得稅,一般來說,對於已成家立業的受贈人來說,接受贈與後最難滿足的條件是“家庭唯一房屋”, 因此,房屋的捐贈很可能在轉售後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是以出售形式進行家庭財產分割,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第172號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政策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交易**”是指住房持有人出售的房屋交易。
如果納稅人申報的房屋交易明顯低於市場水平,且無正當理由,徵收機關有權根據相關資訊核實轉讓收入,但必須確保各稅種的稅種計稅一致。
因此,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受撫養人或負有直接扶養或扶養義務的受撫養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也應當按照市場進行買賣,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交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第10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扣除原價由實際支付的房屋價款和購房時繳納的相關稅費確定,使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承擔直接扶養義務或以出售方式贍養義務的受撫養人或贍養人購置的住房市場明顯高於捐贈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當為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由於以出售形式取得的財產原值高於贈與形式的財產原值,因此以買賣形式取得的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以贈與形式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自然出售形式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於以贈與形式取得的個人所得稅。禮物的形式。
通過適用贈與轉售的稅收政策,可以減輕個人所得稅的稅負。
創意靈感中心 五是應用例項。
A和B是父子,A將唯一的房子轉讓給B。 A已獲得**100萬元住房,**300萬元用於市場,並持有該住房10年。 B收購A的房子2年後,將花費500萬元**。 除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不予考慮。
1.以禮物的形式出現
A是給B的禮物,A和B都不繳納增值稅或個人所得稅。 乙不繳納增值稅,但轉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 100)20% 80萬元。
2.它被買賣
甲以**300萬元的市場賣給乙,甲、乙雙方均不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乙不繳納增值稅,但轉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 300)20% 40萬元。
從以上計算可以得出結論,以交易形式節省個人所得稅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