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啤酒算喝酒嗎?“在江西宜春,一名城管人員因喝了一瓶啤酒被問及,並聲稱喝了一瓶啤酒不是酒精。 事後,城管工作人員向貨車司機開具“罰單”,並處以100元罰款,但罰單竟然是一張村級收據,是城管的印章,是收了一張“罰單”的個人。 主管當局回應說,調查正在進行中。
*:人們的關注,大風新聞)。
金先生是一名卡車司機,平時靠幫客戶拉貨、跑運為生,雖然很辛苦,但勉強能維持生計。
12月4日下午3時許,金先生駕駛一輛沒有貨物的卡車駛入當地鄉鎮道路,被當地城管人員攔下。 後來,一位戴著**和金先生的城管工作人員說,鎮上不准離開,否則是違法行為,要罰款。
金正恩一直解釋說,他不是在拉貨。 但城管工作人員堅持要對金先生開罰單。
金先生聞到對方的酒味後,立即質問城管員工是否喝醉了,執法。
但誰能想到,城管人員竟然說:“什麼是醉酒執法?喝一瓶啤酒也被認為是醉酒執法沒有矛盾。 ”
金先生繼續質問:“你喝了一口酒,還喝了一口就醉了執法,你的執法證在**?。你為什麼被罰款?你的執法證書呢?我們將看到您的執法卡!”
這時,城管沒有繼續解釋,只是遞給金先生一張票。 金先生撿起來,看到那張所謂的票只是一張收據。 收據由當地村級組織領導罰款的原因是大貨車違法進入集鎮;罰款為100美元。
奇怪的是,收據雖然寫在當地村級組織的頭上,卻蓋著鎮管執法大隊的印章。
更離譜的是,被扣的100元“罰款”,竟然是微信上乙個名為“發哥”的個人賬號。 接送時間為12月4日15:35。
事發後,當地主管部門回應稱,已收到相關投訴資訊,已向上級負責人反映,正在調查核實。
網友質疑:“交警說一瓶啤酒是酒駕,會按酒駕處罰嗎?難道是交警處罰錯的嗎?喝一瓶啤酒可以嗎?這是私人罰款,對吧?不然怎麼會是法哥收錢?“,村里開具收據,城管查封,個人收款這個三角形太亂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必須追根究底!”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何評價這件事呢?城管的這種執法行為是否依法?金先生能拿回這100塊錢嗎?
首先,只要喝酒,哪怕是一口,也是醉酒執法!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於2024年10月1日發布的《關於印發《江西省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試行)》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嚴禁執法人員在工作期間飲酒、 嚴禁酒後值班和執法。
大家都看得一清二楚!以上規定非常明確,嚴禁酒後值班和執法。 換句話說,不可能值班,更不用說執法了。
其次,城管是執法隊,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遵守法定程式,否則無效。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規定格式和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第六十八條還規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處100元以下罰款的。
第七十條還再次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出具的特別票據財政部門出具的專項票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具體而言,即使金先生觸犯了法律,城管的處罰也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由《行政處罰法》規定。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罰款是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在決定書上寫明處罰理由、法律依據等,而不是單單找張村收據蓋章,收繳罰款,或者提供財政部門出具的專用票據。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酒後執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收罰款、私收錢財”等一系列難以理解的操作,顯然是不遵守法律程式。 也就是說,應該被認定為無效的“懲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綜上所述,既然是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金先生絕對可以先拿回所謂的100元罰款。 至少地方主管部門會不會依法懲處涉案人員,追究到底,要看他們的態度是要高高輕放,還是堅決認真處理!
聽@Juan的意見!讓我們從實際案例中看生活,學習法律知識!城管涉嫌利用私***收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