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網路有報道稱,某銀行女員工在149人的微信群中實名舉報男老闆,並在車內施壓與她發生三次性關係。 女員工聲稱對不起男老闆的妻子和自己的家庭孩子。 希望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男老闆的行為,否則她要向司法部門舉報。
*:大灣新聞)。
徐女士是當地某銀行營業部職員,負責單位小微企業專案,已婚,有家子。
徐女士的尚司馬先生也已婚,有家庭。 從今年年初開始,科馬先生多次向徐女士施壓,要求在車上與他發生性關係,每次都“成功”。
不知道出於什麼原因,在馬先生最後一次“成功”後,徐女士主動站出來實名舉報司馬先生。 而在微信群裡有149人實名報道。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徐女士清楚地列出了三起事故的地點,以及當時兩人一起在車上的原因。
根據徐女士的說法,這三起事故都發生在車內。 徐女士說,她知道她對不起馬先生的妻子、她的家人和孩子,但她仍然希望上級部門處理馬先生,並聲稱如果上級不處理,他會向司法部門報告此事。
網友們對此事眾說紛紜。 有人質疑:什麼是壓力?可以理解為脅迫嗎?脅迫是犯罪,可以報警一次,何必等三次?難道是馬先生“不信守諾言”?答應的事情沒有做完,臉就翻了過來?
也有人認為,既然徐女士堅稱自己是“受壓力”的,為什麼不直接向司法部門(公安機關)舉報。你是想放過對方,還是怕附近會有非脅迫的監視?
不過,有人說壓力相當於“PUA”,很難說清楚,雖然很難認定是脅迫,但馬先生應該因為已婚而付出相應的代價。 至於徐女士要不要被懲罰,就看她是否“受壓”了?還是你因為沒有得到你想要的東西而“轉過臉來”?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何評價這件事呢?
首先,馬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他是否違背了女方的意願。
《刑法》第236條規定,違背婦女意願強迫其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害婦女意志的方法包括暴力、脅迫等手段。 前兩種方法很容易理解,而其他方法的特徵相當廣泛,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恐嚇、利用女性的誤解以及不敢、無視或反抗。
注意力!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事先有承諾,而女方沒有拒絕,即使男方事後沒有履行承諾,也不認為違背了意願。
簡而言之,違背意願是指事件發生時女性的真實意願!換言之,這是當時達成的,無論該女子事後是否出於任何原因悔改,都不被視為違背該女子的意願。
當然,如果徐女士堅持是被迫的,那就沒有什麼可猶豫的了,直接報警解決這件事,總比處理上級的“效果”要好!
其次,馬先生不構成犯罪,也是民事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彼此忠誠、相互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1091條還規定,夫妻關係破裂,因婚姻不忠約定離婚的,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具體來說,馬先生是已婚人士,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和方式與他人發生關係,都是背叛婚姻的民事侵權行為,妻子不僅可以主張離婚,還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向馬先生要求賠償。
最後,只要徐女士不被逼,也是作弊。
徐女士也是有家庭有子女的已婚人士,不管是什麼原因,只要不是違背女方意願的情況,哪怕她不主動,但她背叛了婚姻,只要丈夫堅持離婚, 這也是一種情緒崩潰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百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係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如果徐女士說的是真的,直接向警方報案並提供相應證據比實名舉報更有效,而且只要屬實,馬先生受到的處罰遠比公司內部實名舉報要大!更何況,徐女士說不定能通過此舉獲得丈夫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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