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廣場舞突然在中國流行起來,甚至一度在國外流行起來。
可誰能想到,這項老少皆宜的運動,差點給楊姐帶來了60萬元的債務!而她本來就是在救人!
在湖北武漢的乙個社群裡,很少有喜歡廣場舞的人不認識楊姐。
因為楊姐不僅會自己跳舞,還喜歡和身邊的人一起跳舞。 就算是沒有天賦的人也能跳幾段舞,所以大家都很喜歡楊姐,都願意聽楊姐的安排跳舞。
就在2024年,楊姐在微信群裡發了一條訊息,說如果有時間,希望大家明天早上能來排練。
而第二天,大家如期而至,包括張大爺。
但沒過多久,大家突然發現張大爺一臉疼地躺在地上,大家立刻停止了手舞足蹈,圍住了張大爺,試圖營救。
楊姐見狀,立即給張大爺做了人工呼吸,甚至在等救護車的時候找醫生搶救了張大爺,但最終還是沒有效果。
經醫院診斷,醫生確認張叔死於心源性猝死。
雖然大家都很傷心,但是對於張叔叔的死因,張叔叔的家人認為,問題全在楊姐身上。
他們認為楊姐組織的活動,那麼楊姐應該對楊大爺的性命負責,也就是說,現在張大爺因為跳舞而死了,所以楊大姐應該賠償。
但楊姐覺得這簡直是無稽之談,因為這些年她教過這麼多人,從來沒有發生過意外,而且在張大爺出事後,她也積極救了他,所以不能確定這是她的責任。
因為兩邊的人為此爭吵不休,張大爺的子女也告上了楊姐的官司。
張叔叔的兒女們有以下幾點看法:
1.楊姐是廣場舞等活動的發起人,所以她應該保證大家的安全。 張大爺去世後,楊姐沒有及時送往醫院,導致張大爺死亡,所以楊大姐要為張大爺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2.對於張叔叔的去世,楊姐要賠付60萬元,包括喪葬費。
接到法**後,楊姐很是震驚:“我當時明明救了他,你為什麼要我付錢,而且是60萬!”
在諮詢了相關律師後,楊姐覺得自己已經對張叔叔子女的指控進行了答辯。
而楊姐的回覆如下: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除非楊姐有重大過失或過失導致張叔叔死亡,否則楊姐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顯然,楊姐在活動中沒有疏忽或重大錯誤。
2.張大爺因自身疾病發作,隨後在醫院搶救失敗後去世,所以這個責任完全靠自己。 張大爺應該知道自己有心臟病,不能做這種劇烈運動,但還是讓自己跳舞等活動,所以張大爺自己要負責。
3.楊姐在事發第一時間立即開展搶救活動,不僅給張大爺做了人工呼吸,還找了另一位醫生一起搶救張大爺。
因此,基於以上情況,不能確定楊姐應該對張叔叔的死負責。
法院在庭審後得出結論:
據事實顯示,張叔確實自願參加文體活動,也曾因自身疾病發作,隨後醫院搶救無效。
本案中,確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楊姐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
而作為廣場舞的組織者,楊姐不僅在他昏迷後進行了人工呼吸,還找了醫生幫忙,還撥打了120,她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所以她不應該為張叔叔的死亡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雖然廣場舞對張叔叔來說是一項危險的文體活動,但張叔叔是自願參加的,所以他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
因此,原告家屬的主張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援相關主張。
最終,法律做出了相關判決,駁回了張叔叔子女的請求,楊姐也不必支付任何賠償金。
普及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根據過錯推定原則,行為人仍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如果侵權行為危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則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一般來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無過錯原則適用。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以知道,無過錯獨創性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無過錯的,損害原因相關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原則。
在正常情況下,有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其他人因環境汙染而受到損害,那麼汙染環境的人必須承擔無過錯的責任。 因為如果他一開始沒有汙染環境,那麼沒有人會受到傷害。
例如,如果有人為了在河裡捕魚,向河中噴灑了大量的麻醉藥品,導致在河中游泳的人吸入了麻醉藥品而淹死在河中,那麼很明顯,在河裡吸毒的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如果飼養動物並造成人身傷害,動物飼養者或管理者不承擔過失責任。 因為飼養員對寵物負有照顧義務,例如遛狗者沒有繫好皮帶,導致他人被狗咬傷,所以寵物主人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動物園也是如此,如果動物傷害了人,動物園應該支付賠償金,除非動物園能夠證明它已經履行了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動物園已經掛上了不接近動物的牌子,並且有工作人員阻止,但仍然有遊客挑釁動物,所以動物主動攻擊遊客,那麼這不是動物園的責任。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受到限制,無法區分自己的行為,即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人需要承擔無過錯責任。
那麼什麼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什麼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呢?
一般而言,未滿八周歲的兒童或完全無法辨別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屬於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知道這是其意圖的人表示自己無法實施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需要監護人的監督。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八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認識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其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相對有效的法律效力,但有些只能是單方面的,因此只能是效力待定的意思表示,即需要得到其監護人的確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16歲以上的青年,如果以收入為主要生計**,那麼可以判斷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那麼關於監護權的相關法律解釋如下。
監護人的義務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和被監護人執行法律行為,因為一般來說,被監護人不能實施相關的法律行為,所以需要監護人。
而且監護人的情況很多,比如故意監護或遺囑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安排的監護人。 一般來說,父母、哥哥姐姐、祖父、祖父母等。
意向監護是被監護人自己選擇的監護人,一般來說,是指那些行為人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或個人協商,然後如果被監護人後期出現問題,那麼這些意向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監護權並不等同於監護權,也就是說,即使你有監護權,也等同於擁有監護權。
因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撫養權是指父母愛養子女的個人權利。
當然,這個物件不僅是父母,還有養父母或祖父母,所以撫養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一種義務,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對孩子盡力而為,還要在生活和飲食方面照顧她。
因此,監護權應該包括監護權,也就是說,監護權實際上是監護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