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軍律師的話:違法***案件屬於行政犯罪案件,行政法中“槍械”的內涵與刑法中的“槍械”不同。 要確立違法***罪,就必須從實質違法入手。同時,主觀故意“明知”問題一直是無罪辯護中調查的重點。 以下案例是免除責任類別的乙個例子。 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熊某在出售槍管時意識到自己在向他人出售槍管,因此我認為本案證據不足,請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熊某,依法將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等待進一步偵查。
案例概要:樊某在廣州惠州某社群開了一家**工作室,侯雄的父親熊達在聊天時無意介紹即將大學畢業找工作的熊某代替范某工作,但熊大萬萬沒想到,范某是個僱傭兵、非法分子。 熊達的所作所為,無異於將小女兒熊推上火。 幸運的是,範從未告訴熊他在賣槍零件。
防守者所做的工作:
辯護人接手此案,積極開展相關辯護工作。 她與熊某多次見面,告知熊某訴訟權利,並告訴她,面對金華市公安局民警的審訊,她應該把事情交清楚、如實。 在與公安機關溝通後,當她得知公安機關不願意對她改變強制措施時,根據她所了解的情況,在公安機關報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時,她向人民檢察院提交了《請求不批准逮捕熊某的法律意見書》,由人民檢察院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 並在審查中,發現本案證據不足,拒不依法批准逮捕,通知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待查候審後公安機關撤回辦理, 由於本案證據不足。嫌疑人熊無罪,作為律師,我也開心地笑了。
附法律意見書:
逮捕熊某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不予批准。
金華市X區人民檢察院;
XX律師事務所在接受熊某父親的委託後,指定我擔任熊某犯罪嫌疑人熊某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的辯護人,目前本辯護人在金華市看守所多次會見熊某,並充分聽取了熊某的案情陳述,現將本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貴院複核批准逮捕時考慮:
1、犯罪嫌疑人熊某不構成犯罪。 根據熊某的陳述,從2024年的某一天開始,熊某去範某家上班後,她就一直不知道范某在網上銷售的“不鏽鋼精密管”是槍枝的一部分。 熊某一直代替范某從事“快遞單”印刷工作——快遞單軟體叫“速單軟體”,相對獨立於“聊天軟體”進行招攬業務。 她沒有使用**聊天軟體與買家進行線上交流,主觀上不知道“不鏽鋼精密管”在槍枝製造中的作用,也沒有故意心理,她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不應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2、公安機關在向辯護人介紹案件相關事實時,認為熊某是客服人員,認為她的工作是通過**聊天軟體與購買“不鏽鋼精密管”的人聊天。 然而,當這位辯護人見到熊某時,熊某明確告訴我,她不是客服,同時,她告訴我,大約有4-5個人從事客服工作,而她在QQ上和其中一位客服客戶聊天時,4-5人的客服告訴熊某“他們在河南”。 辯護人懷疑是不是公安機關在調查中做出了“熊某是客服”的錯誤判斷。
3、與熊某見過兩次面後,都認為熊某是乙個不深涉於這個世界、頭腦簡單、法律意識弱的小女孩子,很有可能她在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現“不鏽鋼精密管”是槍枝部件, 辯護人懇請人民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時作出正確判斷;因為犯罪嫌疑人熊某要求當面會見檢察官,辯護人還要求檢察官到看守所訊問熊某,以便對案件作出正確判斷。
綜上所述,辯護人請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熊的決定。
楊俊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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