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促進嚴格公正執法,維護行業秩序,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共四章三十一條,詳細規定了自由裁量權和適用情形。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介紹,《辦法》的制定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涉及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例如,在溯及既往的訴訟時效方面,將涉及經濟保障和危害後果的起訴時效延長至5年,明確了違法行為持續狀態和持續狀態的判斷標準在自由裁量令適用方面,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提高執法可操作性。
此外,據介紹,在處罰種類的適用上,考慮到罰金和沒收違法所得使用頻率高的問題,明確了罰金的自由裁量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和計算標準。 在加強自我約束方面,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嚴格規範執法行為,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定義,實施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定處罰、相稱處罰、法定程式等處罰基本原則。 二是細化自由裁量順序和適用情形。 明確減輕、從輕、中、重處罰的基本內涵。 三是規範罰沒違法所得的適用標準。 明確銀行業保險業從寬、適度、嚴厲的罰款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和計算方法。 四是適用《辦法》可能明顯不當、不公平,或者適用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調整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