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師生戀的話題在網路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 本文聚焦師生戀**,因為很多網友疑惑:法律是怎麼對待師生戀的,有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在特定的相處方式中,不熟悉世界的學生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痴迷甚至崇拜他們的老師。 特別是如果一方未成年,無論誰在戲弄誰,不管他同意與否,都是一種“上級對下級的剝削”。 這不僅僅是乙個道德問題,而是乙個法律問題。 師生之愛的存在,很容易導致權力尋租,對其他學生潛在的不公,師生之戀也容易轉化為性騷擾甚至更嚴重的犯罪。 因此,很多國家對師生戀情的監管趨於嚴格,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大多都禁止師生戀,而且有一些量刑案例,國內也有先例。
至於師生戀觸了什麼規律,恐怕很難一句話回答。 因為師生關係背後的情況比較複雜,比如老師的性別和學生的年齡,會影響對事件性質的判斷。 一般來說,師生戀情可能涉嫌犯罪——有照料義務的人或涉嫌性騷擾的犯罪,違反《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無論情節多麼輕微,也會違反教師的職業道德。
在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11)》中,將發生性關係的雙方師生關係納入刑法範圍,增加了“負照料義務人”罪:負有監護、收養、 對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照料、教育、醫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意味著,如果女學生未滿16周歲,男教師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是自願的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這項罪行具有明顯的性別認同,如果照顧者是女性,則不屬於這項罪行的範圍。 此外,在實踐中的師生關係中,對於**的相關犯罪,如果沒有性行為,而是其他親密行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也存在爭議。 有人問,刑法是不是需要加大打擊力度,繼續提高性同意年齡,還是要控制女教師? 這不是乙個毫無根據的問題,而是表明,要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校園友好環境建設,為校園教師和學生劃定“安全線”,除了一部刑法之外,還需要完成其他法律法規的系統聯動。
例如,《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刑法“範圍”之外的師生實施性騷擾行為給予了負面評價。 師生之愛並不一定構成性騷擾,但由於師生之間的權力和地位不平等,學生的同意很可能不是真正的同意。 同意的確定與學生的年齡密切相關,人們普遍認為,學生越年輕,他或她真正同意的能力就越差。 因此,在校園性騷擾事件中,日常用“他年輕無知,你老了還無知嗎”這句話可以用來指責老師,老師自然應該基於在關係中的優越地位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以“受歡迎”或“對方願意”為由作為辯護。
同時,《民法典》規定,“政府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合理措施,利用職權和下屬關係,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還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防止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和性騷擾的工作制度。 由此可見,師生戀的發生地——學校,也負有防止師生戀的法律義務。 因此,作為一所學校,如何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理師生戀甚至性騷擾的工作體系,也將成為未來幾年的重要課題。
從教師的職業道德來看,師生戀愛也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 2018年,教育部在《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操守十項準則》和《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操守十項準則》中明確規定,不得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 《教師法》中還提到,教師行為不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
綜上所述,就算是大學生、研究生,成年後,依然不能愛上老師。 雖然成年人有戀愛的自由,但一旦師生戀情發生,教師可能會被撤銷教師資格,免去教師職務,同時必須進入全國教師管理資訊系統,成本並不大,這也表明了中國對師生戀的高壓態度。
筆者有發現,相關新聞事件公布後,很多人意識到師生戀愛的問題,表現出強烈的厭惡。 記得有個流行的**叫《窗外》,講的是乙個女孩子和老師無果的戀愛故事,現在這個**已經被一些人批評了。 這代表了一種進步,這意味著整個社會將對這些曾經不可接受的事情採取更嚴厲的態度。 因此,法律在進步,社會也在進步。 這種集體意識的提高也在不知不覺中促進了法治程序。
《紅星評論》,作者:陳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