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被告公司惡意登出公司註冊,企圖“溜走”,真的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 天門法院在審理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時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案件詳情
出版集團公司是大眾出版的龍頭企業。 2023年7月,集團公司發現天門某文化傳媒公司在短**平台上開店銷售某書,且該書的書名、包裝、裝潢與其出版的圖書一模一樣,遂以商標侵權為由向天門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天門某文化傳媒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期間,傳媒公司請求法院做好調解工作,同時按照企業登出簡易程式,以企業無債務為由,申請登出公司,獲批。
主審法官獲悉情況後,立即致函天門市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說明該傳媒公司已在訴訟涉及的情形下辦理了登出登記事宜,應依法撤銷。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天門法院反饋的材料後,立即安排專人處理。 隨後,天門市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採用多重爭議解決機制共同辦理此案,並約談了該傳媒公司的法人,說明其行為的危害和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該媒體公司的法人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知道這樣做並不“明智”,並表示願意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代價。
最終,在傳媒公司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後,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怎麼說
公司在訴訟中惡意取消,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擾亂訴訟秩序,不僅無法逃避法律責任,還可能面臨司法處罰。 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企業在訴訟過程中不得申請簡易登出登記,即使申請,行政機關也可以依職權撤銷登出登記。 公司登出後,其未清償債務應繼續由公司股東承擔,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存續期間未發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 ......公司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股東對本條第一款的內容作出虛假承諾的,應當對登出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根據其許可權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批准行政許可的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作出批准行政許可的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批准決定的;
(四)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人法定條件授予行政許可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詐、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簡易登出:
1)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市場監管嚴重違規失信名單;
(二)動產權益(財產份額)被凍結、質押、抵押或者對其他市場主體進行投資的;
(三)正在接受調查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正在訴訟、仲裁程式中的;
(四)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受到尚未完成的罰款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的;
6)其他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天門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