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行政領域的專家和學者經常呼籲“加強問責制”,以阻止潛在的侵權行為。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和作風的不斷深入,“不問責必問責,必嚴問責”原則已深入人心,成為現代治理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這個過程中,“責任超載”現象悄然滋生,成為困擾基層幹部、影響基層幹部積極性和創造性的重大問題。
1.正常問責狀態下的變異現象。 時至今日,雖然問責機制已經像口頭禪一樣嵌入到電力執行體系中,但不時出現的不合理問責現象猶如一面鏡子,反映出問責機制在實施過程中的偏差。 一些幹部面臨上級推卸責任、歷史遺留問題疊加的困境,承受著“責任超載”的沉重壓力,不僅挫傷了幹部的工作積極性,還可能對政策實施和專案推進產生負面影響。
其次,“責任超載”需要精確。 問責機制的本質是規範權力行使,淨化政治生態,但一旦問責變得武斷、工具化,就偏離了初衷。 面對基層幹部因“新官遇舊債”而陷入動輒被指責的泥潭,我們必須正視“推諉扯皮”現象背後問責機制不精準、不科學的問題。 只有建立嚴肅規範、權力和責任一致的問責制度,才能避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侵蝕問責制的活力,真正達到警人不害無辜的效果。
三、探索建立精準問責機制。 **對此我們早有洞察,通過印發《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減輕基層負擔的通知》等檔案,明確要求堅持嚴格管理與愛心相結合,推動問責規範化、精準化。 這意味著,在加強問責的同時,要更加注重實事求是、循規蹈矩、依法辦事,做到審慎問責,避免問責一概而論。
當前,我們正處於深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時期,如何讓問責機制既能保持剛性威懾力,又能準確指出問題核心,防止基層幹部陷入“責任超載”的困境尤為緊迫。 各級幹部要積極響應號召,把“嚴管愛”理念融入實際工作,勇於擔當、敢於擔當,共同塑造既有壓力又有動力、能被嚴格問責、合理免責的良好政治生態。 同時,加快構建科學、合理、精準的問責機制,細化責任認定規則,確保問責機制維護國家法制。
一是在保護基層幹部權益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更好地服務於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