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入最真實的農村地區,農民手中僅靠3、5畝農田種植小麥、玉公尺、豆類等傳統農作物,解決溫飽不挨餓的問題綽綽有餘。 靠傳統種植買房、買車、供孩子上學等養家餬口,捉襟見肘
未來,農民進城務工仍將是大勢所趨,從而穩定家庭收入**。
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實行多年,隨著大量農民湧入城市工作生活,土地閒置浪費,無人耕種。 土地流轉的初衷是把農民手中的土地租給大糧農,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既防止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又增加了農戶的收入,是兩全其美、惠民的好政策。
土地流通“3牢記、4原則、5不准”,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不要粗心大意
農民都知道,實行土地流轉政策是利民利農的好政策,不乏趁機投機,給農民挖“坑”的人。 因此,農民在進行土地流轉時,一定不能粗心大意,要多加注意。
不允許陸路轉讓 5
第。 1、承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土地合同。
第。 2.禁止強迫農民放棄合同或以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方式改變合同。
第。 3.禁止扣留、扣留、挪用、騙取農民土地出讓補貼。
第。 四是禁止收回農民出讓的土地,並扣除欠款。
第。 5.禁止壓減、扣除、拖欠農民土地流轉收入。
《農村土地經營權管理辦法》已經實施,農民手中土地出讓應按規矩,農民自己對手中的土地擁有最終決定權。 以下三點,農民應牢記,土地權益保護是最有利的。
第。 1.在土地承包期限內,農民有權自行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轉讓、是否轉讓、目的、方式和期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收入歸農民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扣留、扣留或者騙取。
第。 3、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如:徜耕或連續2年以上咂荒土地。 農民可以收回轉讓土地的權益。
土地迴圈的4個原則
第。 一、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合法、自願、有償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阻撓締約方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 二、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的性質和用途。
第。 3、流通期不得超過合同期的剩餘期限。
第。 4、在同等條件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流通優先權益。
土地轉讓 3 要記住
第。 1、沒有正式合同或協議的,村民進行土地流轉時,由村幹部或者其他人員干預,口頭規定流轉率和年限。
第。 2、如未註明流轉後土地用途,農民在轉讓或租賃土地時必須清楚了解和理解土地的用途。 如果土地出讓合同或協議沒有註明或表明土地的用途,農民不得急於簽字。
第。 3、農民模稜兩可,不清楚,不理解協議和合同的內容。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土地流轉遵循土地租賃、租賃期限、租賃地位等相互自願的基本原則。 要詳細寫下來,如果模稜兩可,農民千萬不要急著簽字。
農民在進行土地流轉和租賃時,必須認真、細緻、明確合同協議的內容。 隨著各項惠農民政策不斷向農村傾斜,農村土地權利確認和土地流轉工作逐步完善優化,農村土地流轉以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為基礎,切實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