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2021年1月12日,原告從外賣平台下單購買被告的餐食,共消費248 美元。 原告在用餐期間,在用餐中發現異物。
後來,原告與被告協商退還餐費 248元、1000元懲罰性賠償不成,即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起訴訟,但雙方經調解未達成協議,原告起訴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引發本案糾紛。
案例解讀]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申請人應當退還原告的餐飲費用,賠償損失和損失金額?
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確保其提供的餐食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 原告與被告建立了餐飲服務合同關係。 原告稱,原告因在被告提供的餐食中發現異物而構成違約,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被告雖然辯稱該情況並非被告所致,但並未提供足夠的證據反駁原告,因此法院確認了原告主張的事實:雙方訂立了餐飲服務合同,餐**顯示異物,屬於被告違約行為, 被告應退還原告的餐飲費用。
法院考慮了該餐的具體情況和原告的損失,判令被告退還原告的餐飲費用248元,並酌情支援原告部分懲罰性賠償要求2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銷售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6)變質、腐臭、發霉、不潔、混雜異物、摻假或者感官特性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新增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如果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遭受損害,他或她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 生產經營者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先承擔責任制,先支付賠償金,不得推卸責任; 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經營者有權在賠償後向生產者追償; 如果是經營者的責任,生產者有權在賠償後向經營者追償。 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賠償價格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 增加補償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為1000元。 但是,食品標籤和說明上的缺陷也有例外,這些缺陷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