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約
普萊德戈爾:
統一社會信用**:
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質押人:
統一社會信用**:
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為保證公司(以下簡稱債務人)與質權人在XX、XX、XX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證質權人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為債務人對質權人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以相互遵守。
第一條 主債權的基本情況
1.1 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
主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整數和(小寫)元,具體金額以主合同約定為準。
1.2 貸款期限和利率。
貸款期限為XX-XX-XX-XX-DD,具體貸款期限和利率以主合同為準。
第二條 質押標的物
2.1、出質人應當以其(統一社會信用**:股權質押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股權應得的股息、紅利、股份贈與等收益)向質權人提供質押擔保,並完成股權質押登記。 質權人是上述質押物上的第乙個也是唯一乙個質權人。
2.2、《質押標的物清單》中記載的權利與質權人實際接受的權利、質押證書或者質押證書或者登記機關質押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不一致的,質押主體為質押標的物。
2.3、質押標的續展新的權屬證明或者其他權利,導致本合同的“質押標的清單”或質權人收到的質押憑證、質押證與新權利證(明)或登記機關登記簿的有關記錄不一致的, 出質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四、出質人應當最謹慎地維護質押標的的有效性和價值,防止質押標的因超過規定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效、折舊。 質押標的物價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為質權人債權的質押擔保。
2.5、質押標的的孳息由質權人領取; 孳息作為質押標的物的一部分,作為質權人債權的質押擔保,但應當優先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
2.6、質押標的物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質權人債權變現的,出質人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3條 保證範圍
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的所有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質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手續費、電信費、雜費等), 以及質權人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鑑價費、拍賣費、公證費、服務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質押標的物的登記或者交付
4.1、本合同簽訂後10日內,雙方應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出質人應當在質押登記完成之日將質押證書、質押登記檔案原件和其他權利證明交由質權人保管。 出質人應當保證在上述期限內將質權人登記為質押股權的唯一質權人。 質押登記費由質押人承擔。
4.2、本合同生效後,質押標的物以發行股份、公積金轉換、股權分割等為標的,衍生股權成立的,質權人和出質人應當自出質人正式取得衍生權益之日起[10]日內辦理衍生股權追加質押登記手續。
4.三、質押的實現需要第三人履行義務的,出質人應當將質押事實書面通知第三人,並督促第三人履行相關義務。
4.4、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內向質權人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在支付本合同項下應當由出質人承擔的全部費用後返還質押標的物證明。 質權人返還質押標的證明時,出質人應當當接受,有異議的,當場提出,否則視為質權人無異議; 質押人已登記的,質權人應當及時向質押人辦理質押登記的登出或者簽注事宜。
第五條 質押合同的效力
5.1、主合同無效的,本合同不自動無效,出質人仍應當與質押標的物承擔擔保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債務人、出質人、質權人有過錯的,各自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2. 如果本合同的條款或條款的一部分已經或將要失效,則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不影響本合同、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任何其他規定的效力。
第6條 主合同的變更
6.1、質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條款的,出質人約定承擔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責任,無需徵得出質人同意。
6.2、質權人的擔保責任不得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減少:
6.2.(一)質權人或者債務人的重組、兼併、兼併、分立、增減、合資、合資、更名;
6.2.2、質權人委託第三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6.2.3、質權人因各種原因未達到主合同約定的貸款條件而出借貸款的。
6.2.4、債務人改變融資目的的。
6.3、主合同項下債權人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出質人應當按照法律要求協助質權人和第三人辦理質權變更登記手續。
6.4、主合同項下債權或者債權的轉讓尚未生效、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的,出質人仍應當依照本合同約定向質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質押人處分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7.1、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押標的的全部或者部分,包括但不限於放棄、贈與、轉讓、出資、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標的物。
7.二、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處置質押標的物所得價款或者其他款項,應當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戶。 質權人有權選擇本合同第8條如果採用第二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處理上述款項,出質人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的任何行為足以使質押標的物價值減少的,出質人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質權人損失情況,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停止其行為。 質押標的因出質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物價值減少時,質權人有權要求質押物恢復質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質權人書面認可的新擔保。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給予質押標的、再質押或者轉讓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
7.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質權人其知悉或者應當知道對質押標的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發生股份轉讓、重組、合併、分立、股權改制、合資、合作、 合資、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重大經濟糾紛、質押主體權屬糾紛、宣告破產、暫停營業、停業、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等。涉及質押標的物的處分或者權屬變更的,應當事先徵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8條 第三方的阻撓
8.一、國家或者其他第三人對質押物(或者質押物及其項下的動產)作廢、沒收、強行追回、查封、凍結、扣押、監管、扣留、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質人應當立即通知質權人,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消除或者補救損失擴大; 質權人提出要求的,出質人應當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擔保。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押標的物價值減少或者質押標的物發生前款情形的,質押標的物的剩餘部分仍應當作為質權人債權的質押擔保。 出質人因上述原因獲得補償、補償的,應當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戶。 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上述款項,出質人應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8.2.1、經質權人同意,用於對質押標的物下的財產進行修復,以恢復其價值;
8.2.2、提前償還或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本息及相關費用;
8.2.3、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8.2.4、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擔保後,出質人應當自由處分。
第9條 質押權的實現
9.1、債務人未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者提前宣告到期債務,或者違反主合同其他規定的,質權人有權處分質押標的物。 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以貼現、出售、拍賣等方式處分質押標的物。
9.2、本合同《質押標的物清單》中記載的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質押標的物價值(以下簡稱“暫定價值”)並不表示質押標的物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質權人處置質押標的物所得價款淨額後扣除各項稅金和費用。
質押標的用於清償質權人的債權的,不得以上述暫定價值作為質押標的物清償質權的依據,質押標的價值由雙方依法協商或公允評估確定。
9.3、質權人在支付了銷售、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費、鑑定費、拍賣費、轉讓費、稅費等)後,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餘價款返還出質人。 出質人約定,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後仍有剩餘價款的,剩餘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對質權人的其他債權。
9.4、出質人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質權人可以對質權標的物以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先放棄質押或者處分質押標的物為前提。
9.五、出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質權人實現質押。
9.6 無論質權人是否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擔保、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無論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有效,質權人是否對其他擔保人有債權,第三方是否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以及債務人是否自行提供其他擔保,無論質權人是否放棄其他擔保權或者變更擔保權益的登記順序和擔保債權的數額,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得減少或者減少,質權人無需事先執行其他擔保; 質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出質人按照《質押協議》的規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9.7、出質人約定,即使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因債務人清算、質權人實現其他擔保權或者其他原因而部分消滅的,出質人仍應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擔保範圍內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9.8、出質人在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出質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全部清償的,出質人承諾其對債務人或者其他保證人的代位求償權或追索權的請求(包括事先行使)不會對質權人的利益造成任何損害,並約定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於質權人利益的實現。代位求償權或追償權。
具體而言,在質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之前,(1)出質人同意不向債務人或者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求償或者追索權;出質人因任何原因實現上述權利的,應當優先使用所得款項清償質權人的未清償債權;
2)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以物權作擔保的,出質人同意不以代位求償或者其他任何理由主張抵押物或者處分後取得的價款,上述抵押物和所得款項優先用於清償質權人的未清償債權。
3)債務人或者其他擔保人為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的,出質人根據上述反擔保取得的款項優先清償質權人的未清償債權。
9.9 出質人充分意識到利率風險。 質權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或者國家利率政策變更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者算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當償還的利息、罰息、複利增加的,出質人還應當承擔增加部分的擔保責任。
第十條 出質人的宣告和承諾
出質人向質權人作出如下宣告和承諾:
10.1、出質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的法人,且截至本合同簽訂之日,出質人處於正常經營狀態,不存在可能導致出質人在擔保期內無法繼續正常經營的現有或合理預期的因素。
10.2、出質人具有擔保人的法律資格,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出質人公司章程或出質人內部組織檔案的規定,並經公司內部主管部門和/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授權。 因質押人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全部責任,由質保人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對質權人遭受的損失給予全額賠償。
10.3、出質人確認已充分了解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資格和許可權,以及主合同的全部內容。
10.4、出質人合法擁有質押標的並享有處分權,質押標的物不屬於禁止流轉的財產,不存在權利或權屬糾紛的瑕疵。
10.5、質押標的物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其他共有人,但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10.6、質押標的物(及其項下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通知質權人的瑕疵或者負擔,包括但不限於質押標的物(及其項下財產)的轉讓受到限制、監管、出租、留置、 拖欠購款款、維修費、國稅、損害賠償金等,或質押標的物已由第三方擔保。
10.7、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質押標的物、權利證書)均準確、真實、完整、有效。
10.8、質押人提供本質押擔保不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不違反質押人的法律和合同義務。
10.9 質權人要求第三人履行其變現質押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股份質押、存單、倉單、提單、提單、應收賬款)變現質押的,出質人保證第三人不主張抵銷、留置或者其他抗辯,第三人與出質人之間的任何約定均不限制質權人的質押變現。
10.10 無論出質人是否已經或者將要與債務人或者主合同項下的其他擔保人訂立反擔保協議或者類似協議,該協議均不損害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任何權利和利益。
10.11、質權人同意質權人應當從中國人民銀行和徵信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部門核准的信用資料庫查詢質權人的信用狀況,同意質權人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徵信主管部門核准的信用資料庫提供質權人資訊。 質權人出於商業需要,在徵得出質人同意後,也可以合理使用、披露出質人的資訊。
10.12、質押人違約的,質權人有權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並有權通過新聞公告。
10.13、出質人充分理解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向主合同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向表述均屬實。
第11條 違約責任
11.1 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規定或違反任何義務,或以行動明確明示或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出質人在本合同[第十條]中的陳述和承諾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誤導的, 質權人可以書面通知出質人更正其違約行為,出納人自出納前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更正違約行為的,質權人有權單獨或者共同行使下列權利:
11.1.1、要求出質人在期限內糾正違約行為;
11.1.2、要求出質人提供新的擔保;
11.1.3、要求出質人賠償損失;
11.1.4.質押標的物處分,質權人有選擇權[第八條]。第2條]後三項約定的辦法之一,應當處置質押標的物所得款項,出質人應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1.1.5. 法律允許的其他補救措施。
質權人因質權人違約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質權人應當向質權人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2.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法律。
12.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均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通過以下方式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13條 其他
13.1 保留權利。
13.1.1、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影響或排除其在法律、法規和其他合同項下享有的任何權利。 任何因違反或遲延而放棄、放縱、優先或暫停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得視為放棄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利益,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的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得影響、阻止或妨礙繼續行使該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也不得使質權人承擔對出質人的義務和責任。
13.1.2、即使質權人不行使或者推遲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者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得減少或者減少,但質權人減少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的,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也應相應減少。
13.2 義務的連續性。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和連帶責任是連續的,在合併、重組、更名等後對其繼承人、接管人、受讓人及其主體具有充分約束力,不受任何爭議、債權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受上級單位的任何指示和主合同債務人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簽訂的任何合同和檔案的影響, 也因破產、無力償還債務、喪失企業資質、公司章程變更及性質變更等原因。
13.3 債務人的解散或破產。
13.3.1、出質人知悉債務人已進入解散或者破產程式後,應當立即通知質權人申報債權,同時能夠及時參與解散或者破產程式,提前行使追償權。
13.3.2、在債務人破產程式中,質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約定重整計畫的,本合同項下質權人的權利不因和解協議或者重整計畫而損害,質權人的擔保責任不減免。 出質人不得在和解協議或者重整計畫規定的條件下對質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
13.4 通知。
13.4.1、本合同涉及的各類通知、協議等文書的送達位址,以及合同糾紛發生時有關文書、法律文書的送達位址如下:
出質人確認其有效送達位址為:
聯絡:**
E-mail: 郵寄位址:
質權人確認其有效送達位址為:
聯絡:**
E-mail: 郵寄位址:
13.4.2、雙方送達位址的適用範圍包括當事人不訴訟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書的送達,以及合同糾紛發生時的相關文書、法律文書,以及糾紛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程式。
13.4.3. 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通知均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郵寄、快遞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
13.4.4、如一方通訊位址或***發生變更,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變更通訊位址或***的一方承擔。 本合同非訴訟中各項通知、協議等檔案的通知,自一方當事人將通知寄至本合同約定的位址後5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 雙方同意,因郵件由他人簽字或無簽收退回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均由雙方自行承擔。
13.4.5、在仲裁和民事訴訟程式中,本合同當事人的位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履行向仲裁機構和法院送達變更位址通知的義務。 當事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的,雙方確認的送達位址仍視為有效的送達位址,因當事人提供或確認的服務位址不準確,當事人無法實際收到法律文書, 或者在送達位址等變更後,未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和法院、當事人或者指定收件人拒絕按照程式簽字的,如以郵寄方式送達的,以送達日期為送達日期;直接送達的,以送達人當場送達時表明情況之日為送達日; 履行通知送達位址變更義務的,變更後的送達位址為有效送達位址。 對於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位址,法院在送達時可以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檔案,也應視為因合同約定而送達。
13.5、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3.6 對於本合同未涵蓋的事項,雙方可以單獨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合同原件一式兩份,各方各持有乙份,其餘用於辦理相關手續。
第14條 質押物清單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清單如下:
下面沒有文字)。
(此頁面上沒有文字,已編號。之質押合約簽名頁)。
Pledgor:(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簽字蓋章)。
YYYYYYYYYYYYYYYYYY
質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簽字蓋章)。
YYYYYYYYYYYYYY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