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強律師對賭博犯罪的研究,禁止抄襲和抄襲。
1.如果你被逮捕了,你承認了你所做的事情,你承認了你的罪行,有可能是無辜的嗎?
2、有沒有可能通過承認賭博供述的金額和非法所得的金額來減少金額並保留財產?
答案是:完全有可能,供述只是證據之一,關鍵取決於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得到其他證據的證實,否則,即使被告人認罪,承認一定數額的違法所得,最終也未必成立。
今天,我就從認罪的角度來談談如何爭取清白,減少違法所得。
經常有一些賭博**,在被捕後,為了取保候審,或者因為被誘使供述、誤導等原因,在最初的幾次供述中,他們承認自己違背自己的意願做了**,並任意承認了違法所得的數額,然後在頭腦清醒後又收回了供述。
許多律師認為,僅供述的數量就是真實的,但事實並非如此,例如,在我處理的幾個案件中
箱。
1、供述認罪,承認抽取利潤超過150元,撤銷供述成立,法院不認定有罪。
我們先來看供詞:供詞承認做了**,抽水獲利150多元。
公安機關認為,訊問過程中,沒有刑訊逼供被告人,被告人自願認罪,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從賭博中獲利150餘元***。
最終,法院採納了我司律師的意見,認為被告雖認罪,但因取證程式違法、證據不足,最終撤銷了供述,法院未認定150多萬元的犯罪事實。
案例二:供述承認自己獲利200餘元,後來又反悔,最終檢察院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為4萬元。
懺悔:
檢察院意見截圖:最終認定違法所得為41060元,不超過供述所述的200元。
案例三:被告人供述從水幫浦中獲利150餘元,公安局、檢察院認定被告人獲利300元以上,隨後被告人反悔,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提取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
被告供述:承認抽水150餘元。
檢察院認定被告人違法所得300元以上。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違法所得數額25萬元以上。
案例4:犯罪嫌疑人供認自己獲利200餘元,但由於**伺服器在海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因此無法核實和識別。
1.關於供詞問題及如何處理撤回的供詞。
在處理案件時,我們的律師會審查供詞的以下幾個方面:
1.有不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疲勞審訊等情形。
2、供詞是否形成穩定。
3. 是否有其他證據證實供述?
4.供詞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與證人的證詞和同案被告的其他供詞相矛盾。
與銀行對賬單相矛盾。
與電子資料相矛盾。
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
應考慮以下原則和法律規定:
如果你不相信供詞,如果你認罪,你就不會被定罪。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不信供。
刑事訴訟法第55條:所有案件的量刑都要注重證據、調查研究,供詞不能輕易相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上所述,對案件證據的認定,排除了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審查取得供述的過程和程式是否合法。
審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強調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人數、訊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訊問筆錄的起草、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標明了訊問的具體開始和結束時間、地點,第一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有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實確認;
(三)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告知其法定人員或者適當的成年人在場,是否有相關人員在場;
(四)訊問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五)有沒有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被告人供詞的情形;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是否有重複,以及再次發生的原因;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隨案移交;
8)被告人的辯護內容是否符合案件事實和常識,是否有矛盾之處;
(九)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能否與同一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辯解以及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是否可以合理解釋。 必要時,可以結合現場執法錄音、訊問錄音錄影、被告人進出看守所健康檢查記錄、筆錄等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以及如何處理撤回的供詞。
對被告人的供述、辯護,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全部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辯護進行審查。
被告人在庭審中反悔,但不能合理說明反供理由或者其論點與整個案件的證據相矛盾,其審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其審前供述可以採信。
被告人重複庭前供述、辯護,但庭審供述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 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辯解重複,庭審不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庭前供述的,不得採信其庭前供述。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六條。
二、關於認罪的一些基本問題和注意事項。
在網路賭博案件中,經常會出現被告的供詞來回走動的情況,其實他們不知道如何處理,也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1)懺悔的內容。
這類案件的供述內容我已詳細總結,公安機關的訊問範圍一般不超過我總結的範圍。
2)需要注意的事項。
1、注意偵查機關常用的審訊手法,懂得處理,不要隨便說說拿不懂或記不清的事情,實事求是。如果您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您有權要求律師。
2. 不要為了保釋候審而違背自己的意願承認某些事實。 取保候審不是目的,取保候審後,如果證據充分,應該如何判刑。
3.關於**賬戶:你是否擁有**賬戶,無論是**賬戶還是玩家賬戶。 實踐中,網路賭博犯罪主體的身份大多是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來確定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過度使用網路身份而否認犯罪事實或記憶模糊,則犯罪主體的同一身份將陷入被動狀態。
在不確定具體內容的情況下,請勿在一些截圖或**上隨便簽名。 特別是賬號截圖、繫結銀行卡截圖、註冊資訊截圖、聊天記錄截圖等。
特別注意**賬戶中手機號、QQ號、繫結銀行卡等的識別。 特別是繫結的銀行卡有問題。
在某平台劉某案中,供詞最初承認繫結了4張銀行卡,4張卡共流入600多元,檢察院認為被告無法對600多元作出合理解釋,認定劉某通過賭博獲得600多元。
被告在法庭上翻供,稱自己只繫結了一張銀行卡,其餘錢是虛擬貨幣和伺服器租賃的錢,但無法提供炒作虛擬貨幣的賬戶資訊。
一審法院未採納檢察院的公訴意見,但採納了該意見書,在撤回供述後,最終認定劉某違法所得290元以上,案號:(2019)甘某某二十星初79號。
4、有無促銷活動,是否針對中國公民或外國公民。 我正在開發的五個賭博平台之一就是這種情況,其中廣告鏈結鏈結到丹麥的**而不是該國的**。
5、關於線下問題:線下會員中是否有線下會員和賭徒,線下會員中是否有測試號、空**、殭屍號、機械人號、禮品號等,是否有用親友資訊註冊的號碼。
在胡案中,他在偵查階段供認自己招募了1000多名會員參與賭博,但在法庭上收回了供詞,稱這些會員是由總站分發的,招募的會員並不多,公安機關無法核實賭博資金明細和會員明細; 因此,法院認為,公訴人對1500多人的指控不成立。 撤稿成立。 案件編號:(2018)冀二十行初774號。
6、關於賭資問題:是否接受投注,是否代他人上下注,是否有投注金額,是否存在重複計算、雙向流動問題。
在某平台**案中,被告在此前的供述中承認自己開發涉及的賭博資金超過694萬元,後來又撤回供述,最終法院採納了該意見書。
7. 關於非法所得問題:
你要分辨你的收入是靠自己賭博贏來的,還是發展下線的邊際。
在2019年我接手的某平台**案中,**最初承認自己獲利超過179元,後來又收回了自己也參與賭博並贏了150多元的供述,抽水只抽到了10多萬元,最後撤消成立。
上下線是否有返利,預熱黃金等。
在您控制的賬戶上投注是否會產生回扣。
你是否能對自己的收入有一些合理的解釋,你是否做虛擬貨幣交易、虛擬交易、其他業務等。
在很多案件中,有被告人反悔,說自己有合法收入,很多案件,反供後的意見被採納。
如果您不確定具體情況,請不要隨便勾勒您的銀行對賬單。
在辦理案件時,我們經常會遇到被告人自己勾勒出銀行對賬單,確認為違法所得,然後反悔的情況。 今年我遇到的兩個**案,都是銀行對賬單抽取,供詞被收回,說是亂畫的,不是說錢的流向一定會被承認。
網上賭博**涉嫌開賭場刑事案件,供詞並不是最重要的證據,我們的律師在處理案件時,不要陷入誤區,認為像很多傳統案件一樣,口供可以決定一切,在網賭**開賭場犯罪案件中,電子證據是定罪最關鍵的證據, 它的作用大於口供,如果電子取證沒有問題,即使是零口供也可以定罪,所以我們的律師要在這類案件中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就要掌握電子證據盤問的經驗和技巧。
下一篇文章中,我將詳細談談這部分的經驗和處理思維。
張洪強律師**其他文章:
網路賭博犯罪研究(1):從賬戶中爭取清白
網路賭博研究**犯罪(2):從懺悔中爭取清白”。
網路賭博犯罪研究(三):從電子證據中爭取清白
網路賭博犯罪研究(4):從被抓的原因中爭取清白
網路賭博犯罪研究(五):從推廣和引流中爭取清白”。
網路賭博犯罪研究(6):減少賭博資金和非法收益 - 保全財產
線上賭博**犯罪研究(7):減少下線數量”。
網路賭博犯罪研究(8):賭博中刷水刷牙的定性問題
作者:張洪強律師,**禁止抄襲。 張洪強律師專注於賭博直播網路犯罪的研究。
張洪強律師對賭博犯罪的全方位研究,有興趣的可以搜尋張洪強律師的個人**。
賭博技術鏈(白標公司、程式設計師)犯罪研究 - 張洪強
博彩資金鏈犯罪專題研究(跑分、第四方支付) - 張洪強
賭博引流犯罪專題研究 - 張洪強
現場賭博相關犯罪研究-張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