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項行政處罰、6起公案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什麼啟示?
面對嚴峻、複雜、動盪的形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生活似乎越來越艱難。 1月30日,2024年全國衛生財政工作會議提出“四大重點”,其中之一就是聚焦“三保”底線,提前做好定額,擱置冗餘,堅決守住底線。 什麼是“三保”,即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保障工資、保障經營。
隨著我們進入2024年,挑戰可能會變得更加嚴峻。 一方面要正視日益嚴格的醫保監管和不可阻擋的DRG DIP改革,另一方面也要高度重視衛生行政部門的細緻、頻繁的監管。
越是處於這樣的“寒季”,越是不能犯錯,“活下來”自然成為重中之重。 昨日(2月18日),安徽省衛健委官網披露了6條處罰公告,均為對醫院、醫生“違規”的處罰。
出具虛假醫療證明將對醫療機構和醫生進行處罰
4起處罰案件中,1起涉及簽發虛假醫療證明,2起發出處罰公告。
案由為2022年9月14日,安徽省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張某出具“石某住院期間部分診療”虛假醫療證明,該單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行政處罰機構“,並違反了《醫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警告。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未經醫師(醫師)親自檢查,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證明檔案; 醫療機構不得在沒有醫生(醫生)或助產士親自接生的情況下簽發出生證明或死產報告。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造成不良後果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人員,由其所屬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療證明,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療文書,不得擅自隱匿、偽造、篡改、銷毀病歷等醫療文書和相關材料。
醫師不得出具虛假的醫療證明或者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型別不相符的醫療證明。
第五十六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執業活動六個月以上一年,甚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項是:出具虛假醫療證明,或者未經親自檢查調查,在診斷、流行病學、出生、死亡證明上簽字。
植入式(級)醫用耗材的使用不納入術前討論,不與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對醫務人員進行處罰
4起處罰案例中,李某某使用植入式醫用耗材的行政處罰結果未納入術前討論,知情同意書未簽署。
案件發現,在陳某患者診療過程中,李某某使用了術前討論中未納入的植入式醫用耗材,醫用耗材的使用未與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
未與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而使用醫用耗材的,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照醫師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使用未納入術前討論的植入式醫用耗材,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照《醫療糾紛防範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九)款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萬元罰款;《醫師法》第55條第1款。
《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診療過程中的病情、醫療措施等需要告知的事項。 需要進行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徵得患者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解釋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解釋,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執業活動六個月以上一年,甚至吊銷其執業證書,其中第(一)項是“未按照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的規定履行告知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義務”。
《醫療糾紛防治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診療規範和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降級、撤職處分,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一至六個月;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項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
未按要求填寫病歷的,將受到醫生的處罰
在4起處罰案件中,包括1起未按規定填寫病歷的案件。
依法認定,沈某在陳某患者診療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填寫病歷,違反了《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部門依照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罰款《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條例》。
《醫療糾紛防範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並妥善儲存病歷。 因緊急搶救不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補好病歷,並做好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損、竊取病歷。 第一款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並妥善儲存病歷”。
《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九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降級、撤職處分,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一至六個月;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項是“未按規定填寫、儲存病歷,或者未按規定補製搶救病歷”。
醫院未制定和執行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等管理違規行為的,將受到處罰
在6項處罰公告中,雖然涉及的醫療機構很少,但問題很多,而且都是大型醫院。 該醫療機構為安徽省立醫院,處罰理由是未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未按規定填寫病歷,未按規定封存已完成的病歷和封存清單,未在病歷中記錄植入式、介入式醫療器械的必要資訊或資訊不完整記錄。
處罰資訊顯示,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醫療糾紛防範與處理條例》第(四)項、第(七)項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九十條第(三)項。特決定給予警告金和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部門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人員,加強診療、護理、藥事、檢驗等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並妥善儲存病歷。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時,需要封存或者解封病歷,應當在醫生和患者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蓋章的病歷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儲存。 尚未完成病歷,需要封存的,應當先封存完成的病歷; 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後,後續完成的部位將封存。 醫療機構應當將封存的病歷製作乙份密封清單,醫生和患者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每人應當持有乙份副本。
《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降級、撤職處分,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一至六個月;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第(1)項是未按照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項未按規定填寫、儲存病歷,或者未按規定補充搶救病歷的; 第(七)項 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解封病歷和現場實物的。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大型醫療器械和植入式、介入式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使用者應當在病歷等相關記錄中記錄該醫療器械的名稱、關鍵技術引數等資訊以及與該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性密切相關的必要資訊。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暫停相關醫療器械使用活動,直至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並責令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 直至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人員執業證書,並從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從單位取得的收入中沒收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並處以所得收入的30%以下,並依法處以3倍以下的罰款。其中,第(3)項是醫療器械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在病歷和其他相關記錄中記錄大型醫療器械和植入式、介入式醫療器械的資訊。
雖然這一波在安徽公布的公開處罰案例只有4、6起,但只涉及出具虛假醫療證明、使用術前討論未納入的植入式(級)醫用耗材、未與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未按要求填寫病歷等, 以及未制定和執行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未按要求填寫病歷、未按要求封存已完成的病歷和封存清單,作為醫務人員和醫院管理者,必須注意學習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並在醫療服務過程中貫徹執行,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患者的安全,才不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 見醫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