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為了保護其產品的競爭力和商業秘密的洩露,許多技術型企業在新員工入職時會與員工達成競業限制協議。 一般情況下,當大多數員工離開公司時,公司會考慮到員工的競爭性質,要求員工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公司也會支付正常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如果遇到有同樣做法的公司,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這個案例,希望能告誡大家的工作! 本案中的公司資訊及個人資訊被隱藏和替換,並非真實資訊,僅供大家參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A公司離職時發出的通知函,李某某離職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至於李某某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結合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李某某離開公司後,即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社保繳納單位為上海B公司,上海B公司為C公司關聯公司。
A公司要求賠償金是有事實依據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予以支援。 李某某被法院依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質證權,不影響法院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的判決。
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某的上訴主張其無法獲取A公司的核心商業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不屬於競業限制義務約定的人員範圍。 但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李某某還申請仲裁,起訴李某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但李某是被一審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抗辯, 盤問等意見,即放棄抗辯、盤問等訴訟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屬於競業限制義務約定範圍,其離職後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根據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並無不當。 A公司舉證的證據材料,以及依職權獲得的材料。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你和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我們一定要及時收集合理有效的證據,我們普通職工一定要有勞動風險防範意識。 證據收集建議您遵循以下行:
首先,如果條件滿足,請嘗試收集書面證據。 例如,工資單、公司發出的通知副本等。
其次,在沒有書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收集一些電子證據。 如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錄音等。
第三,在與公司博弈的過程中,您可以將您的個人書面意見以書面形式郵寄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這份書面意見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寫成,這樣子操作才能更有效。
無論我們工人在什麼樣的公司工作,都有可能被公司解雇或解雇。 在自己的職業生涯中多學習勞動維權技能,對我們來說意義重大。
本期案例僅供大家參考,如有不同意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互動! 如果您認為該案例對您的工作有幫助或警告,您可以點讚並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