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7日,黑龍江。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龍江監察局發布行政處罰資訊披露表,披露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4人因違反保險法律法規受到警告和處罰。 其中,其中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6條,欺騙投保人,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據了解,這四人分別是王、李、張、劉,他們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平安人壽的**資質,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欺騙等手段向投保人銷售平安人壽的保險產品,給投保人造成損失和不滿。 具體如下: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王先生將平安人壽的“平安富”終身壽險(萬能型)和“平安富”兩險(萬能型)出售給投保人楊,並承諾投保人一年後可申請退保並退還全部保費。 事實上,這兩款保險產品的退保規則是,如果保單在一年內退保,將扣除部分保費; 若保單在一年後退保,將按現金價值退還,現金價值將低於保費。 王某的承諾與保險合同中的約定不符,嚴重誤導了投保人。 楊先生於2020年12月申請退保時,發現退還的金額遠低於保費,於是向平安人壽投訴。 經核實,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即“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黑龍江監察局決定對王某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李先生將平安人壽的“平安電子人壽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和“平安電子人壽保險終身人壽保險”出售給投保人趙某,並承諾投保人一年後可申請退保並退還全部保費。 事實上,這兩款保險產品的退保規則是,如果保單在一年內退保,將扣除部分保費; 若保單在一年後退保,將按現金價值退還,現金價值將低於保費。 李某的承諾與保險合同中的約定不符,嚴重誤導了投保人。 趙先生在2020年12月申請退保時,發現退還的金額遠低於保費,於是向平安人壽投訴。 經核實,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即“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黑龍江監察局決定給予李某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間,張先生將平安人壽的“平安電子人壽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和“平安電子人壽終身人壽保險”出售給投保人孫某,並承諾投保人一年後可申請退保並退還全部保費。 事實上,這兩款保險產品的退保規則是,如果保單在一年內退保,將扣除部分保費; 若保單在一年後退保,將按現金價值退還,現金價值將低於保費。 張某的承諾與保險合同中的約定不符,嚴重誤導了投保人。 孫某於2020年12月申請退保時,發現退還的金額遠低於保費,於是向平安人壽投訴。 經核實,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即“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黑龍江監察局決定對張某給予警告,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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