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張靜答:在不當得利糾紛中,原告應當提供支付款項的證據,被告應當提供收取款項的理由的證據。 如果被告不出庭,則視為放棄了舉證責任,法院很可能接受原告關於轉讓原因即不當得利的主張,從而責令被告返還。 因此,在不當得利案件中,被告人的舉證責任較大,最好出庭。 如果被告不出庭,對原告更有利。 在以下案件中,林某向榮某公司支付了15萬元的專案保證金後,未能獲得承諾的專案,遂起訴不當得利,要求榮某公司返還15萬元。 榮的公司沒有出庭應訴。 一審法院認為,榮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專案保證金,並非無緣無故,本案不屬於不當得利,裁定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中,應當由被告證明收取款項的原因,且榮某公司未出庭應訴,應當承擔未提供證據的後果,將判決改判由榮某公司退還15萬保證金。 張律師提醒,本案中,如果某公司榮某出庭並提交了一點證據證明是專案保證金,且無緣無故未收取,法院很可能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摘錄:
一審法院認為,如果獲利人沒有法律依據獲得不正當利益,受害人可以要求獲利人返還所獲得的利益 林某承認其轉給榮某公司的15萬元是專案保證金,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榮某公司預付工程保證金的行為已被認定為無效,已敗訴其法律依據,故林某主張榮某公司取得的15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本院不予確認,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榮某公司是否應將涉案款項退還給林某。 林某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支付涉案款項的原因。 榮某公司未出庭抗辯,未提供證據反駁林某的主張,應承擔未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 本院受理林某的主張 榮某公司收到林某款項後,未提供約定的專案。 榮某公司應將涉案款項和利息返還給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