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張靜答:是的。 在以下情況下,認購函僅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將在認購函簽署後15天內簽署,但未約定線上簽字的時間。 在開發商未通知線上標牌後,買方要求退還定金。 法院最終下令退還押金。
判決書摘錄: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趙某是否應將3萬元定金退還給康、鄭。 對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據雙方簽署的《認購函》,雙方應當在簽訂認購函後15日內,即2021年10月10日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認購函》約定“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通知進行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署等相關手續甲方完成抵押登記和登出手續後,可線上簽署買賣合同,具體線上簽字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也就是說,《認購函》沒有規定網上簽字的具體時間。 由於買方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而通過網上簽字手續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必要程式,因此康、鄭某等關注網上籤房時間是合理的。 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的微信聊天中,趙明確表示“當前成交低於創紀錄價格,**每半年或一年向開發者調整一次,調整後可安排線上簽約,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調整(創紀錄價格)”, 由於《認購函》中未約定發行備註價格,趙某某公司提出,簽署《認購函》後的備案價格對網上簽字時間有影響,而此事的原因已經超出了康、鄭對網上簽字時間乃至整個交易完成時間的合理預期。在雙方協商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康、鄭雙方不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普通購房者對交易安全性和風險的合理考慮。 因此,雙方未能在2021年10月10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非康、鄭違約所致。 本院判決趙某應將3萬元定金退還給康、鄭某。 至於趙某公司辯解成交價低於創紀錄價不會影響線上簽約,辯方意見與其員工在微信聊天記錄中所說的不一致,且趙某公司是專業的房地產企業,康、鄭某有理由相信趙某公司講述的內容屬實, 康、鄭對此沒有過錯,趙某公司的抗辯不成立,不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