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網路暴力,讓鍵盤俠無處可藏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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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截至2023年6月,我國網民數量已達10人79億。 在網際網絡資訊時代,資訊傳輸的速度呈指數級增長。 尤其是敏感熱點話題,網友隨口說一句,就可能“一石千波瀾”,進而引發一系列後果。

1. 網路暴力的定義

網路暴力是指集中發布針對個人的侮辱、辱罵、謠言誹謗、侵犯私隱等不友好資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網路秩序。 網路暴力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1、網路誹謗:惡意散布謠言,或者惡意明知是謠言,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2、網路侮辱:肆意辱罵、惡意攻擊、洩露私隱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包括發起人、惡意關注者等。

3、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組織“人肉搜尋”、收集、發布他人個人資訊,或參與“人肉搜尋”,向組織者提供他人個人資訊,或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個人資訊。

4、惡意營銷炒作:網路服務提供者惡意利用演算法推薦功能傳播網路暴力資訊,或者不履行管理義務,允許網路暴力資訊傳播,以炒作熱銷、推廣、引流等為目的。

二、網路暴力的後果

網路暴力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網路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對他人實施網路暴力,侵犯他人名譽權、私隱權或者其他人格權的,被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

《意見》第十五條明確將禁止侵犯人格權的行為依法適用於網路暴力,規定:“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 並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採取措施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侵犯人格權的禁令。 “禁止人格權,實質上是及時制止人格權受到侵犯,防止人格權受到侵犯的有害後果的發生或擴大,具有提前預防人格權保護的功能。 與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同,人格權禁令不要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有親屬關係,只要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或即將實施侵權等違法行為,如果不及時制止,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禁令。

網路暴力行政責任:網路暴力行為人不符合承擔刑事責任要求,但符合普通治安違法案件處罰標準的,也可以視為治安案件,如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警告、罰款、拘留、 對在網際網絡上實施妨礙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可以給予其他處罰。

網路暴力刑事責任:網路暴力可能涉及以下犯罪:尋釁滋事、**侮辱、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散布虛假恐怖資訊等。

1.確定線上爭吵和挑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任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毀壞、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引起騷亂,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擾亂秩序的。 其中,這裡的公共場所不僅包括真實的公共場所,還包括線上公共空間,如群聊、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 此外,《關於處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資訊網路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捏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捏造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傳播,或者組織、教唆他人在資訊網路上傳播,造成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網路誹謗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從司法實踐來看,在當前各類網路暴力中,網路誹謗問題最為突出,網路輿情和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群眾的強烈反應。 為依法懲治網路誹謗,《意見》第二條針對網路誹謗的當前特點及其社會危害性,對網路暴力的適用提供了指導,規定:“在資訊網路上製造、散布謠言,詆毀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 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定罪處罰。 ”

3.確定線上侮辱。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侮辱他人罪,情節嚴重的。 網路空間的匿名性、集體性、即時性使得網路侮辱的社會危害更加突出,主要表現在相關侮辱資訊傳播範圍更廣、速度更快,對受害者名譽和個人尊嚴的損害更深。 《意見》第三條規定:“在資訊網路上採用肆意辱罵、惡意誹謗、洩露私隱等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

4.關於組織“人肉搜尋”等行為的處理。 通過“人肉搜尋”和“開箱”,相關個人很容易直接成為網路海量言論的物件,進而遭受網路暴力,甚至造成線下滋擾和傷害,對人身權益造成更嚴重的損害。 例如,一些犯罪者非法購買他人的身份證號碼、肖像、工作單位、位址等個人資訊,並在網際網絡上傳播,不僅嚴重侵犯了他人個人資訊的權益,而且導致他人因真實身份、職業和位址暴露在公眾面前而遭受各種滋擾和傷害; 其人身和財產權益也受到嚴重侵犯。《意見》第四條對實施“人肉搜尋”等公私網路暴力實施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罪規則提供了指導意見,規定:“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規定的,以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處罰; 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

5.關於通過網路暴力進行惡意營銷炒作的處理。 目前,網路暴力現象不止一種,很大程度上與個人網民蓄意炒作熱點、收攬流量牟利有關。 一些惡意炒作成為助長網際網絡**、引發網路暴力的導火索,甚至一些網路暴力本身就是為了營銷炒作的目的而惡意炮製和煽動的。 投機者利用網路暴力事件獲得大量關注,促進營銷,賺取巨額利潤; 受害者深陷網路暴力的漩渦,人格受損,無法掙脫,無法抗爭。 《意見》第五條堅持問題導向,明確了利用網路暴力進行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的相應處理規則,規定:“以煽風點火、推廣、引流為目的,利用網際網絡使用者公眾號推送、傳播網路暴力違法犯罪資訊,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 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

6.關於適用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有相應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 例如,《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使用者發布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傳播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採取刪除等措施予以處理。 防止資訊傳播,儲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毫無疑問,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對於及時阻斷網路暴力資訊傳播,有效遏制網路暴力具有重要意義。 實踐中,在利潤驅動下,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暴力、違法犯罪等相關資訊仍存在未依法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的情形。 為加強網路暴力源頭治理,《意見》第六條對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情形進行了指導,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發現的網路暴力違法犯罪資訊,不依法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 被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整改措施後拒不改正,致使大量違法資訊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對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

結論

俗話說“壞話傷人”,網路暴力也是一種隱性暴力,對人造成的心理和精神傷害更是難以挽回。 為此,我們倡導文明上網,理性言論,營造清晰的網路空間和和諧的網路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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