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位粉絲在後台留言,詢問如何應對公司在年終考核中“合理合法”解雇員工? 你是冷靜地接受它還是挺身而出? 對於此類問題,筆者特此寫信,算作統一答覆。
臨近春節,不少企業如火如荼地開展年終總結、表揚、晉公升,即使2023年的福利不好,老闆們也要勒緊褲腰帶,為員工營造“我知道你的工資”、“槍在手,跟我來”、 “我有,你就會有”。如果能遇到這樣的智者,那就繫好鞋帶,一起跑吧,龍年對了!
然而,有成千上萬的花,有成千上萬的不同的人! 有些老闆沒有從市場上開源,但他們開始考慮從員工那裡節流! 就像最近上映的電影《年會停不下來》中的“裁員計畫”,就是對這些老闆的生動刻畫。
當然,如果員工真的遇到這種類似淘汰最後崗位的公司計畫,不要慌,我們得回到《勞動合同法》的視角,用法律思維來判斷,我們該怎麼辦? 其實,要判斷公司最後採取的淘汰措施是否合法,必須看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要看公司最後採用的淘汰規則是否有規章制度的依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制度制定後,應向職工公示或通知。 因此,如果公司頒布類似的管理規則,則嚴格遵守民主程式,並已得到員工的認可。 當員工受到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規定的約束,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很有可能會得到審判機關的支援。 相反,公司更有可能面臨非法解雇。
其次,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規章制度或約定條款的支援,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判斷。
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錯解雇)、第四十條(過錯解雇)和第四十一條(經濟下崗)的規定,且勞動者不具備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條款)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當然,勞動爭議中面臨的具體情況可能差異很大,不能一概而論,準確的判斷還是要根據個人面臨的具體情況而定。 因此,如果員工遇到類似的糾紛,如果他或她自己的判斷不明確,他或她應及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 如果企業想以這種方式單方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應首先評估法律風險,避免勞動爭議。
作者簡介:王世剛律師,北京市律師,12年法律行業實戰經驗,曾任央企總法律顧問、公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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