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2419-2023 英文外文翻譯工業車輛 貨櫃吊具和抓臂操作指示燈技術要求。
GB T 22419-2023 工業卡車 貨櫃裝卸和刨臂操作用指示燈規範
GBT 22419-2023 英文翻譯
代替GB T 22419-2008
工業車輛貨櫃吊具和抓臂操作指示器指示器技術要求。
前言。 本檔案符合GB T 11-2020 《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
本檔案取代GB T 22419-2008《工業車輛用貨櫃吊具和抓臂操作指示燈技術要求》,與GB T 22419-2008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修改外,主要技術變更如下:
a) 適用模型範圍的變更(見2008年版第1章、第1章);
b) 刪除伸縮式車輛的術語和定義(見31);
c) 某些術語和定義已更改(見8、2008年版9);
d) 增加了對其他型別光源的要求,以及貨運貨櫃吊具或抓臂上指示燈的最低發光強度(見 4)。4.2.1);
e) 新增了其他型別的光源和操作員位置指示燈的最低發光強度要求(見 4。4.2.2)。
本檔案等同於ISO 15871:2019“工業車輛貨櫃吊具和抓臂操作指示燈的技術要求”。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與專利有關。 本檔案的簽發人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檔案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檔案屬於國家工業車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SAC TC332) 的職權範圍。
本檔案於2008年首次發布,目前正在首次修訂。
用於貨櫃吊具和抓臂操作的工業車輛。
指標技術要求。
1 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用於指示貨運貨櫃吊具和抓臂狀態的指示燈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於:
a) 帶旋鎖的貨櫃吊具,用於處理解除安裝和/或裝載的貨運貨櫃;
b) 用於搬運半掛車和交換箱的夾持臂(抓住底部)。
這些吊具和抓臂配備在以下車輛上:
ISO 5053-1:2015 在 33.帶桅杆的固定平衡重叉車;
ISO 5053-1:2015 在 37.定義帶桅杆的越野叉車;
ISO 5053-1:2015 在 318.定義非堆垛用低公升程跨運車;
ISO 5053-1:2015 在 319.定義堆垛用高公升降跨運車;
ISO 5053-1:2015 在 320臺伸縮臂叉車;
ISO 5053-1:2015 在 321.界定越野式伸縮臂叉車;
ISO 5053-1:2015 在 323 輛指定的伸縮臂式貨櫃卡車(正面吊);
ISO 5053-1:2015 在 324 個定義的平衡式貨櫃堆高機。
2 規範性參考文獻。
本文件中沒有規範性參考文獻。
3 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燈“亮起”。"on”:“on'
指示燈以全功率持續發光。
燈“閃爍”燈"flashing”:"flashing”
指示燈在“亮起”時亮起。"它是一種發光狀態,在相等的時間內在“熄滅”之間交替。
燈“熄滅”。"off":“off”
指示燈不亮。
非反射遮蔽
為防止來自不相關光源的散射光,指示燈可能會被誤認為是照明裝置。
夾 緊
夾持臂的夾持部分與負載之間有完全的水平接觸。
坐
夾持臂的夾持部分與負載完全垂直接觸。
全公升滿載
抓臂被提公升到最高位置,以確保負載的頂面上有間隙。
全部下降
抓臂完全放下,準備抓取負載。
4 要求。 4.1 總則。
為了減少所需的指示燈數量,指示器在三種狀態下執行:“關閉”、“閃爍”和“開啟”。
4.2.貨運貨櫃吊具。
4.2.1 總則。
指示燈的位置見 44.1。4.2.2 和 42.表 3 的表描述如表 1 所示。
4.2.2 旋轉鎖已進入裝運貨櫃。
當所有鎖完全固定在運輸容器的鎖孔中時,橙色燈應“亮起”。 貨櫃被吊起後,指示燈應“關閉”。
4.2.3 轉動鎖鎖解鎖。
當所有轉鎖都解鎖後,紅燈應“亮”。
當樞軸鎖處於任一中間位置時,紅燈會“閃爍”。 紅燈閃爍功能的配置是可選的。
當所有旋轉鎖都完全鎖定在貨櫃的鑰匙孔中時,綠燈應“亮”。
4.3 抓臂。
4.3.1 總則。
指示燈的位置見 44.1。4.3.2.1~4.3.2.表 2 中顯示了 4 個列表。
一般來說,只有在操作員看不到前臂時才需要安裝指示燈(見 45)。
4.3.2 抓臂。
4.3.2.1 前動臂全公升。
當兩個前吊桿完全抬起時,白燈應“亮”。
4.3.2.2 前動臂完全放下並完全釋放。
當兩個前吊桿完全放下並完全釋放時,黃燈應“亮”。
4.3.2.3.前動臂完全降低並部分夾緊。
當兩個前臂完全放下且既不夾緊也不鬆開時,黃燈應“亮”,紅燈可“閃爍”。 紅燈閃爍。
微光功能的配置是可選的。
4.3.2.4 前臂完全放下並完全夾緊。
當兩個前吊桿完全放下並完全夾緊到位時,綠燈應“亮”。
4.4 指示燈的具體要求。
4.4.1 位置。
4.4.1.1 指示燈應安裝在操作人員處於正常操作位置時可以看到的地方。 如有必要,可以安裝防反射罩。
4.4.1.2 如果指示燈安裝在貨櫃吊具或抓臂上,則每個指示燈的相對位置應如圖 1 所示。
安裝在操作員位置或附近的指示燈應具有相同的相對位置。
4.4.1.3 指示燈可反覆安裝,以顯示附件各端或四角的功能狀態,其相對位置應與要顯示的功能一致。
4.4.2 指示燈的大小、功率、發光強度和閃爍頻率。
4.4.2.1 貨運貨櫃吊具或夾具上的指示燈。
指示燈的最小面積應為1200mm2,對於白熾燈,最小功率應為20W。 其他型別的光源,例如 LED,應具有 20cd 的最小發光強度。
4.4.2.2 操作員位置的指示燈。
指示燈的最小面積應為200mm2,對於白熾燈,最小功率應為2W。 對於其他型別的光源,例如 LED,最小發光強度應為 2cd。
4.4.2.3 閃爍頻率。
如果安裝了閃爍指示燈,其閃爍頻率應為 120 分鐘 180 分鐘。
4.5 抓臂上可選的附加指示燈。
4.5.1 如有必要,可以在夾持臂上或操作員位置或附近安裝指示燈,以指示後臂的狀態。 此時,指標應符合 43.2.1~4.3.2.4、其位置應低於前動臂上的指示燈或更靠近操作人員。
4.5.2 任何其他指標應由有關各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