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深夜,一名駕駛汽車的男子在經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時被警察攔下。 該男子將車開進被截獲的車輛,衝出高速公路收費站棄車逃跑。 事發後,警方在車內揚聲器中查獲毒品3500餘克、毒品660餘克。 經查,徐巖在事發前租了這輛車。 2024年6月,徐巖被**逮捕。 之後,被告人徐巖兩次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經過六次審理,從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最後“走”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9月,該案迎來再審,改判,法院採納檢察院抗訴意見,認定徐燕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綽號“小黑”的徐巖,因販毒、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從崇卡逃到被捕一年多後,徐巖沒有停下腳步,還犯下了其他罪行。 2024年5月,徐巖遇到了劉某等人想要購買**,並萌生了以葡萄糖粉為**來引誘劉某等人進行交易的想法。 2024年5月10日晚,徐巖等人與劉胡、陸溫(均被判刑)等人合謀,在廣東省一家旅館假裝與劉某等人進行毒品交易。 在交易過程中,徐巖等人毆打搶劫劉某等人現金18萬元,兩條**項鍊,兩部蘋果手機,開走了一輛劉某租來的黑色轎車。 2024年6月24日,在廣東省東莞市昌平鎮公寓內吸毒的徐巖被警方逮捕。 這一次,警方從他隨身攜帶的挎包中查獲了81克**和其他毒品。 廣東**對上述犯罪事實立案調查,發現徐巖曾因涉嫌運輸毒品被防城港市**網路追捕。 2024年5月10日,該案與防城港市公安機關合併後,防城港市檢察院以涉嫌運送毒品、搶劫、非法持有毒品罪對徐巖提起公訴。 2024年6月20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徐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
一審法院宣判後,徐巖不服,提出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 2024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與原一審判決相同的判決。 許焱不滿意,再次上訴。
2024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證據不能推斷出毒販是徐燕的唯一結論,因此撤銷了原對徐燕運送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判決,維持了其搶劫、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 並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80,000元。 終審判決作出後,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上訴。 2024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理由是該案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徐巖犯有運輸毒品罪,原終審判決的證據依據發生變化,應予更正。 同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責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再審此案。 2024年4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出庭公訴人通過出示8套證據,有效構建了證據體系。 2024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判決,認為該案現有證據環環相扣,足以證明徐彥從廣東開車到廣西防城港市並持卡逃跑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認為徐彥構成運輸毒品罪的認定成立, 撤銷原生效判決的。再審判決認定徐燕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其全部個人財產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八千元,並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 **檢察**。
材質 |**檢察**。
編輯 |高飛.
審計 |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