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了《具有權益特徵的金融工具——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徵求意見稿)》的擬議修訂,截止日期為2024年3月29日。
《徵求意見稿》的主要修訂包括三個方面,涵蓋三個標準。
相關法律法規的影響
在將金融工具(或其部分)歸類為金融負債、金融資產或權益工具時,僅考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一項權利或義務源於相關法律和法規,並且無論它是否包含在合同安排中都會產生,則公司在對金融工具(或其部分)進行分類時不應考慮該權利或義務。
企業自有權益工具“定換定”結算
為滿足固定兌換條件的需要,企業自有權益工具的兌換對價金額必須以企業的功能貨幣計價,並且是固定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改變),或者僅由於維護調整和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
衍生工具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自有權益工具之間進行選擇進行結算的,企業應當考慮其在結算時可能交付的每一類自有權益工具是否滿足固定交易的固定交易條件。 當且僅當所有可用的結算方法都滿足固定掉期條件時,此類衍生工具才是權益工具。
將來,必須用一類企業固定數量的非衍生權益工具結算或者可以結算的合約,以換取另一類企業固定數量的其他型別的非衍生權益工具,就是權益工具。
企業自有權益工具回購義務
在初始確認企業自有權益工具的義務時,如果企業尚未取得與該債務相關的權益工具所有權相關的權利和收益,則從非控制性權益或已發行股本以外的權益部分中扣除金融負債的初始金額。
企業在金融負債的初次和後期計量時,應採用相同的方法,即負債按轉售金額的現值計量,而不考慮交易對手行使追續權的可能性和估計時間。 重新計量金融負債的任何損益均計入損益。
條件計費條款適用
對或有結算條款(或復合金融工具的負債部分)產生的金融負債進行初始和隨後的計量,而不考慮或有事項發生或不發生的可能性和估計時間; 即使綜合金融工具的權益部分的初始賬面價值為零,發行人酌情決定的付款也應在權益中確認; “清算”是指在其永久停止運營後開始的程式; 對合同條款是否“幾乎不可能”的評估應根據具體事實和情況來判斷,而不僅僅是根據意外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或可能性。
股東有權自行決定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澄清,公司是否有權無條件不交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取決於引起股東自由裁量權的事實和情況。 評估股東決策是否被視為公司決策需要判斷,在評估股東決策是否被視為公司決策時需要考慮四個因素。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之間的重新分類
增加一項一般要求,禁止在初始確認後對金融工具進行重新分類,除非《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第16E段適用,或者合同安排的實質內容因合同安排以外的情況發生變化而發生變化。 明確規定,如果合同安排的實質內容因合同安排以外的情況發生變化而發生變化,企業應自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採用未來適用的方法對金融工具進行重新分類。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建議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IAS 32)的範圍內,改進對因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而清算企業所引起的債權的性質和優先權的資訊披露; 金融工具的條款和條件; 有關複雜金融工具的資訊; 在報告日發行的金融工具可能稀釋公司的所有權結構,這些金融工具可以用普通股結算; 包括回購企業自有權益工具義務的金融工具等。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建議修訂《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IAS 1),將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金額(包括利潤總額和綜合收益)與其他權益工具持有人應佔金額分開列示。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將要求公司通過重述比較資訊(完全追溯法)追溯適用經修訂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IAS 32)、《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IFRS 7)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IAS 1)。 然而,為了儘量減少成本,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不要求對超過乙個比較期的資訊進行重述,即使公司選擇或被要求在其財務報表中列報乙個以上的比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