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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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股東撤回出資的十條裁判意見及案例索引
1.公司關於取消股東撤回出資資格的規定適用場合,僅限於股東全部撤回出資的情形,對撤回部分出資的股東不適用。
案例索引:威海唐博溫泉度假區***訴王寶京等公司就確認決議有效性發生爭議; 案件編號:(2022)Zui Gao Fa Min Zai第215號; 裁決日期:222年6月29日。
2.其他股東對股東撤回出資存在默示一致意向的,該股東撤回出資實質上不違反與其他股東的一致意向,不構成違約,不具有承擔違約責任的事實依據。
案例索引:偉盛(香港)**訴福建亞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件編號:(2020)Zui Gao Fa Min Zhong第107號; 裁決日期:222年12月22日。
3.股東無正當理由擅自將股東認購的出資全部轉讓,再全部轉讓,不支付利息不歸還的,視為撤回出資。
案例索引:張延平訴臧家存等,股東會決議有效性爭議案; 案件編號:(2018)醉高法民第328號; 裁決日期:222年3月31日。
4.在股東撤回全部出資的情況下,如果股東想通過股東會決議取消股東資格,公司必須敦促股東退還撤回的出資,並給予他們合理的時間。
案例索引:張延平訴臧家存等,股東會決議有效性爭議案; 案件編號:(2018)醉高法民第328號; 裁決日期:222年3月31日。
5.股東實際並未從公司減資中提取出資,雖然股東減少了註冊出資,但公司權益並未因股東減資而受損,資產總額沒有減少,償付能力也沒有因此而降低,因此不能認定股東已經撤回出資。
案例索引:豐輝世通(北京)投資***訴黑龍江省農業生產物資公司,外來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案件編號:(2019)醉高法民齋144號; 裁決日期:2019年12月24日。
6.股東無正當理由不歸還作為公司資產的資本公積金的,視為撤回出資行為。
案例索引:銀基市歐烯碳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與連雲港利港稀土實業有限公司增資糾紛; 案件編號:(2018)醉高發民中第393號; 裁決日期:18年9月20日。
7.股東將增資轉入公司賬戶進行驗資後,將增資轉入公司賬戶,未經法律程式撤回增資的行為,構成撤回出資。
案例索引:賈祥福訴景德縣信義應石***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號:(2018)醉高法民中390號; 裁決日期:218年7月19日。
8.股東撤回出資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但這並不必然導致民事合同無效。
案例索引:珠海祥河地產***訴林子勇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件編號:(2015)民康字第14號; 裁決日期:2017年12月20日。
9.如果投資者通過股權投資獲得固定投資回報,而不是參與或控制目標公司的經營經營管理,然後通過收取股權價格退出公司,其行為並非無償,股東按照《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取出資。
案例索引:方正東亞信託有限公司訴贛州巨龍高新技術實業有限公司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案; 案件編號:(2017)醉高發民終309號; 裁決日期:217年6月29日。
10.主張股東撤回出資的人對股東撤回出資提供合理懷疑的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給公司股東,由公司股東提供相應證據,反駁公司外部人士關於股東撤回出資的主張。
案例索引:Metado***與深圳新大地數碼網路科技***的貸款合同糾紛及股東出資糾紛; 案件編號:(2016)Zui Gao Fa Min Zai No. 2; 裁決日期:216年5月31日。
在這篇文章中,肖乾讀了“逃避出資責任”的先例。如需幫助,可以私信傳送,有疑問會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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