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8關於收入確認模型和收入驗證
根據申請材料:(1)以SaaS模式交付的全尺寸聯絡人平台、安全計算平台、雲網助手服務的收入,按照按收入專案使用情況計算的收入金額,臨時計入當月收入,與客戶的對賬完成後,根據與客戶的對賬結果進行更正。 軟體銷售模式中交付的全接觸平台和平台收益在服務平台或軟體交付給客戶或開發時確認,客戶最終通過最終檢驗。
(2)保薦工作報告顯示,報告期內,公司長期未與客戶對賬。截至2023年5月18日,發行人2022年底應收賬款中未對賬的應收賬款金額為2,12564萬元,主要涉及客戶上海聯通、四川聯通。
(3)根據主辦工作報告,部分專案存在簽字時間與驗收時間距離較近、收款與合同不一致、終檢時未取得終端使用者確認檔案等情況。 此外,國麥文化浦東發展CCOD專案、中國聯通數字-5G智慧型門戶、中國聯通數字技術三期、大連12345政務服務系統四個專案的收入確認時間為2022年第四季度,但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尚未收到款項。 (4)報告期各期間,發行人以軟體銷售模式交付業務當月合同簽訂當月確認的收入佔比如下: 66%,2022年這一比例將快速提公升。
(5)智慧聯絡人平台擴充套件專案主要為權益運營,使用者獲得權益或登出權益時確認收益。 發起人工作報告顯示,此類業務使用毛額法確認收入。
(6)發行人的直接客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終端客戶收入,如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的非終端收入,遠遠超過自身要求的收入。 發行人請:
1)說明各項業務收入確認的內外部證據和可靠性,與客戶對賬的頻率、週期、付款結算方式,各期間對賬及其處理的差異,以及各期間相關驗收報告或檔案中客戶簽名蓋章的比例。(2)說明收入確認暫定估值後長期不與客戶對賬的原因,未對賬收益形成的應收賬款是否存在減值風險,收入確認時間點的準確性,預期信用損失準備金是否充分。
3)說明部分專案合同簽訂時間與收入確認時間點相距較近的原因和合理性,專案與合同的實際實施週期與驗收週期的匹配情況,是否存在收入提前確認的情況。
4)說明是否存在簽訂合同時間晚於入職時間或線上時間的情況,並說明其合規性。(五)結合合同條款和發行人承擔的主要責任,說明股權經營業務採用彙總會計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6)列舉各期間終端收益和非終端收益金額、主要客戶終端收益和非終端收益的金額和比例、非終端收益對應的終端客戶情況、發行人非終端收益的確認方式、相關收益的確認依據、向直接客戶大量購買非自用產品的原因; 以及相關產品是否在當期使用過。
請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給出明確的意見並解釋:(1)真實性和截止收益的核查方法、核實過程、核實比例和核實結論,包括對報表和驗收報告的核實。
2)詳細講解題幹中第(2)、(3)、(4)項的核查方法、核證證據和核實結論,結合具體專案的收款、合同、驗收檔案,詳細講解2022年第四季度銷售收入真實性核查情況。
3)說明各期間非終端收益的統計方法、核實方法和核實方法,以及核查是否達到最終用途的充分性和準確性。
請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解釋專案組所進行的質量控制工作及相關質控結論,以證明專案組就發行人各項收入的收益確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所進行的核實工作是否充分及有效。 答
5、結合合同條款和發行人承擔的主要責任,說明股權經營業務採用總額會計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34條規定,企業在進行交易時,應根據其是否對商品具有控制權,確定其是主要負責人還是第一人,然後再將其轉讓給客戶。 企業在將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能夠控制商品的,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益; 否則,企業為**人,應當按照預期應得的佣金或手續費數額確認其收入,該數額應當按照扣除應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後收取或應收對價總額的淨額,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數額或比例確定。 企業在將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可以控制商品的情況包括:
1)企業從第三方取得貨物或其他資產的控制權後,轉讓給客戶;
2)企業能夠帶領第三方代表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3)企業從第三方獲得商品控制權後,將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一定的產出組合,並通過提供重大服務將其轉移給客戶。 企業在確定商品轉讓給客戶前是否受控時,不應侷限於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
1)企業對貨物向客戶的轉移承擔主要責任;(二)企業在商品轉讓前後承擔商品的存貨風險;
3)企業有權自行決定其交易的商品;(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為電信運營商提供保險權益運營產品。 結合上述會計準則的規定以及發行人與中國移動簽訂的股權經營業務合同,現分析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發行人作為主要責任人,為中國移動提供完成權利收集和贖回的所有服務,在此過程中,需要為中國移動提供股權交易平台,整合保險或其他權利等資源,由發行人自主從**商戶處購買, 發行人是該業務的主要負責人。發行人按照總額法確認收益與經營情況相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7、真實性及收入截止的核查方法、核實流程、核實比例及核實結論,包括對報表、驗收報告的核實
(1)驗證方法、程式、比例等對於收入的真實性和截止性,發起機構和申報會計師主要執行了以下核查程式:
1、了解發行人的銷售模式和銷售收益確認政策,核對發行人報告期內主要客戶的銷售合同,檢查收益確認方式是否符合發行人的實際經營情況; 參照《工商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收入確認的規定,核實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政策是否符合《工商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2、了解與收入確認相關的關鍵內部控制,評估其設計的合理性,並選擇樣本測試其實施的有效性;
3、獲取損益表,選擇樣本核實收入真實性,核對收入確認情況相關證明檔案,包括銷售合同、報表、驗收材料、發票和銀行收據等,核對合同中關於承兌條款、合同履行義務、對賬方式、週期和頻率的規定,核實收入確認檔案是否與合同相符。
報告期各期間的具體核查情況如下:
抽取樣本對各期間的銷售合同進行檢驗,檢驗比例佔各期間營業收入的比例。 07%,如下:
選擇大收益專案,隨機抽取小收益專案檢查其驗收單和報表,檢查比例佔各期間營業收入的比例。 36% 如下:
檢查各期間的收款流程和銀行收據,主要檢查付款流程和銀行收據涉及的客戶名稱和金額資訊,檢查比例分別為。 44%。4、確認大客戶的收入、應收賬款、預收賬款。
在報告期各期間,經客戶回覆和替代測試確認的營業收入金額佔當年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 09%,具體信函及回覆如下:
5、選擇有重大交易額的客戶走訪樣本,了解客戶需求的真實性、合理性,了解業務成就和發展的主要流程,驗證業務的真實性。
2020年至2022年,訪問客戶對應收入金額佔當年營業收入的比例如下: 67%;2023年1-6月,選取當期前5大客戶,對交易金額大、交易金額大的分行進行補充走訪,對交易金額大的新客戶、非終端收益對應的直接客戶進行補充走訪,上述補充走訪的銷售額佔4149%。
6、對於2023年1月、12月、6月及報告期後下個月的收入,選取樣本進行臨界檢測,詳情如下:(1)以SaaS模式交付的業務
對於以SaaS模式交付的專案,選取2023年1月、12月、6月和報告期下個月的收入樣本進行截止測試,並檢查銷售合同、報表、發票、銀行收據等相關證明檔案,評估收入是否在適當期限內確認。 報告期內的核查情況如下:
(2)以軟體銷售模式交付業務
對於以軟體方式交付的專案,由於採用終檢時間確認收益的時間特點,選擇報告期各期間大部分專案合同對應的驗收單據進行核查,以確認收益確認時間點的準確性, 驗證金額與軟體模式下交付的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