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餅已經突破了59500個,很多人已經興奮得睡不著覺了!
這種欣快感已經滲透到毛細血管中,每根頭髮都有一種爆發的衝動。
精神的哨兵完全處於休眠狀態,忘記了一步一步逼近的危險,甚至產生幻覺,就像一根麻醉劑,不斷自我安慰,快樂到自我安慰。
隨著機會和利益的飆公升,風險從未打過盹,在乙個最意想不到的下午,他們突然來了,完全迷茫,就像一場遊戲,前一刻還在不停地享受,一會兒,......頭部
近年來,丁先生遇到過不少指定地點監視居住的案件,如果說這些案件有什麼共性的話,那麼以下兩點是不能迴避的:
一是涉及虛擬貨幣,二是案情不簡單。
這個“不簡單”並不是指案件有多複雜,大部分案件基本上都是交易涉及欺詐、非法經營、開賭場、傳銷和洗錢,專案方涉及欺詐、不吸收和傳銷,託管人或第三方涉及欺詐、洗錢、 金字塔計畫和非法入侵計算機。
案子可能很複雜,案子可能並不複雜,但涉及的利益一般並不簡單。
言歸正傳,為什麼被捕後不送看守所?
還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我也很好奇,每次做這樣的案子,我都會問這個問題。
有人說,是辦案的需要。
但是,如果您要問,究竟需要什麼?
對方很有可能告訴你四個字——“無可奉告”!
有人說是為了方便提審,但我說送到看守所提審很方便。
對方很可能會告訴你,在酒店裡,你可以24小時為人們服務。
我沒有忘記建議我確保我的客戶依法休息和吃飯。
對方很可能會告訴你,被拘留者的食物比我們被拘留者的食物好,酒店的雙人房比我們辦案人員的沙發更舒適。
有人說,“我們住在指定的看守所,為什麼不讓我們聘請的律師會見我們?
對方很有可能告訴你,你可以放心,你已經向某個團體舉報了,會見律師的權利會依法受到保護。
但如果你還在喋喋不休,要求律師嚴格依法在48小時內與當事人見面,對方可能會說會見的裝置到位,對方可能會說裝置到位但還在除錯中。
丁飛鵬導演在深圳。
有人說一定要盡快讓我們的律師見面,家屬擔心裡面的人被蒙蔽了雙眼,希望見到律師的時候能安心,也希望律師的出現和法律幫助能讓裡面的人清醒過來。
對方很有可能會告訴你,別擔心,現在是21世紀,都是文明執法,沒什麼好擔心的。
我還問了裡面的人,在指定居住地時他們在想什麼。
我得到的最常見的回答是,我想盡快見到家人自己聘請的律師。
如果你問他們為什麼要見律師?
有人會說,他們想問問他們的律師,可以退款嗎?
有人說,他們想問問他們的律師,他們是否在檔案上籤了字,以便員工可以出去?
有人會說,這些承諾是真的還是假的?
如果我放棄了一切,我真的能被原諒嗎?
這些靈魂折磨真是好題!
但無論如何,我勸當事人保持樂觀,不管是早上還是白天睜開眼睛,不管是一小時前還是半小時前睜開眼睛,都應該有信心,這個世界的未來從來都不屬於悲觀主義者。
你知道的? 我見過在酒店指定地點被監視居住的人,更不用說辦案的叔叔了,還有上百名借調的警察和兄弟,數十名犯罪嫌疑人的食宿和消費,各種軟硬體裝置,以及一天的開支。
這是一場消耗戰!
乙個活動,如果它消耗了很多,那麼什麼是最有價值的?
沒錯! 時間!
時間的意義是什麼?
沒錯! 資訊的不對稱!
有人說,說到資訊,他的路很寬,不信就看西天路上的各界神仙。
西遊記真的是經典之作,真是一頭牛!
先猜猜,這是標準答案嗎?
這個案子很大“,這個案子是有一定級別的監督和處理的”,這個案子是團夥幹的,還在等待定號“,這個案子影響很大,各方都在盯著它”......
有人說這個世界上沒有真理,但我想說,無論如何,不要悲觀,沒有人會無聊到免費和我們一起玩。
不要誤會我的意思,這不是安慰,如果你不相信我,一兩個月後再來找我。
我相信你到時候不會難過。
也許,它不會回來了,它已經......回家團聚
丁飛鵬導演在**面前。
作為一名刑事律師,您如何盡快與您的客戶見面?
1、堅守法律底線,捍衛法律尊嚴
法律規定,辯護律師有權會見、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辦案單位應當依法維護辯護律師會見的權利,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除危害法律犯罪、恐怖活動或者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未經偵查機關許可會見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律師執業證明、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 或者正式的法律援助函,辦案單位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
2.要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關於指定地點監視居住監督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監視居住監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監視居住監視的認定和實施。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將該人置於長期保釋金制度之下的決定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認為解除長期保釋決定違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舉報或者申訴的; (二)人民檢察院通過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起訴起訴、起訴、立案審查等方式,發現偵查機關(部門)作出的將DLRS置於指定地點的決定可能違法的; (三)人民監督員認為決定給予人民監督管理不合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意見的; (四)其他需要啟動監督的情形。 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指定地點監查監視居住監督執行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向執行機關或者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二)在指定地點進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內未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的,但無法通知的除外;......(四)非法限制被監視居住人會見、交流辯護律師的;......(七)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或者其家屬支付費用的;(八)其他違法情形。 同時,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下列違法行為:(十四)妨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值班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三)向偵查機關所屬公安機關公安監察部門求助
四、向當地司法局或律師協會維權中心求助,保障律師基本執業權利
(五)向人民監督員尋求幫助,人民監督員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意見
我在這裡寫了,看了看大餅,差不多60,000!
太可怕了! 待續,並聽下乙個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