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讀者私信諮詢景科人力資源,如果員工在參加公司活動或團建時意外受傷,算不算工傷? 我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我嗎?
今天,景科人力資源部將用**發布的一則新聞來解釋這個案子。 近日,蘇州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類似案件。
2022年,年過50歲的李某與太倉一家餐飲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合同約定:李先生擔任服務員,按餐飲公司實際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服務; 在勞動合同期內,李先生必須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沒想到的是,李某在公司組織的一次跳蛙活動中受傷,被認定為10級殘疾。 由於餐飲公司不願賠償,李某將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後,法院認為,李某與餐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構成勞動關係。 在這次事故中,餐飲公司對李某遭受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裁定餐飲公司應承擔李某損失的70%賠償責任。
此事一經報道,網友們意見不一,有的質疑十級殘疾等級; 也有人說,那些不是自願參加公司的人是被迫自願參加的; 更多的人批評團建活動,大部分網友都有被迫參加公司集體活動或團建活動的經歷。
至於殘疾等級,還簡要說明,殘疾等級分為1級至10級,並明確規定了分類標準、賠償標準和保險規定。 10 級殘疾是最低級別,這意味著進行日常活動、工作和學習以及社互動動的能力受到部分限制。 10級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民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上述費用由企業承擔。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月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承擔殘疾就業補貼。
因此,即使涉事餐飲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勞動協議,且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但與勞動關係不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能適用,但仍需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相反,如果上述公司和個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為員工購買了社會保險,那麼這筆費用可以直接報給工傷保險。
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實際判例中,有很多公司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協議或兼職協議,但仍然被認定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如果條款不當,收益大於損失。
餐飲公司沒有簽訂購買工傷保險社會保險的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也沒有購買工傷保險,所以最終責任由自己承擔,好在是10級,如果是更高階別的重大殘疾,公司的現金流就會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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