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個部門: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
據國家新聞網,日前,國家能源局發布《關於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需要,繼續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 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整體聯絡,科學確定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合理設定有償輔助服務品種,規範輔助服務定價等市場規則。 按照“誰服務、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總體原則,不斷完善輔助服務形成機制,促進輔助服務成本規範有序的傳遞和分攤,充分調動靈活調整資源,積極參與制度調控的積極性。 加強政策協調支援,規範輔助服務管理機制。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
關於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 中國大唐集團、中國華電集團、中國電力投資集團、中國長江三峽集團、中國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發展投資集團(集團)**中國廣核集團***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是電力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年來,各地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建立了調峰、調頻、備等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對保障電能質量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促進新能源消納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貫徹落實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新型電力體制建設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電力形成機制,增強電力系統綜合調控能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綠色低碳轉型,現就建立和完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作出如下通知機制。
一、總體思路
為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需要,我們將繼續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建設。 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整體聯絡,科學確定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合理設定有償輔助服務品種,規範輔助服務定價等市場規則。 按照“誰服務、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總體原則,不斷完善輔助服務形成機制,促進輔助服務成本規範有序的傳遞和分攤,充分調動靈活調整資源,積極參與制度調控的積極性。 加強政策協調支援,規範輔助服務管理機制。
2、優化調峰輔助服務的交易和機制
(一)完善調峰市場交易機制。 在電力現貨市場持續執行的地區,完善現貨市場規則,適當放寬市場限價,引導調峰功能實現,調峰、調峰、調峰能力等功能相似的市場將不再執行。在電力現貨市場不連續執行的地區,原則上不以風電、光伏發電機組作為調峰服務主體,及時研究推動水電機組參與有償調峰。 有電能交換的區域調峰、區域備用等交易應當及時轉換為電能交易。
(二)合理確定調峰服務上限。 各地應協調調峰需求、資源成本調整、新能源消納等因素,按照新能源專案消納成本不高於發電價值的原則,合理確定調峰服務上限,調峰服務上限原則上不高於地方平價新能源專案上網電價。
3、完善調頻輔助業務的事務和機制
3)規範FM市場的交易機制。原則上,FM市場採用基於FM里程的單一系統。 各單位應按規則獨立申報調頻容量和時間段內的首次,並通過市場競爭確定清標調頻容量。 FM 費用是根據清關**、FM 里程和效能係數的乘積計算的。
(四)合理確定調頻業務上限。 調頻效能係數由調節速率、調節精度和響應時間三個子引數的乘積或加權平均值確定,根據效能最佳的區域性燃煤機組(不含蓄熱機組)主機對應的設計引數換算子引數。 原則上最大效能係數不超過2,調頻里程上限不超過每千瓦0015元。
四、完善備用輔助業務事務及最佳機制
(5)規範備選市場的交易機制。 候補市場原則上根據中標的容量和時間,採用單一制**機制。 備用容量需求由電力排程機構根據系統的安全經濟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各單位通過市場競爭宣布備用容量和最佳容量和最佳容量,並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讓容量和時間。 備用費用按清算**、中標容量、中標時間的乘積計算,如果實際備用容量低於中標容量,則按實際備用容量結算。
(6)合理確定備用業務上限**。 考慮到提供備用業務的機會成本(預留備用容量和無發電造成的損失)等因素,應合理確定備用業務上限,原則上備用業務上限不得超過當地電能市場上限。
5、規範輔助業務傳輸
(七)合理確定配套服務需求。 各地要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為目標,按照規範化、透明化的原則,科學計算確定輔助服務需求。 可結合因地制宜探索爬坡等配套服務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確定中標單位和中標能力,合理安排上限。 事後調整結算公式等方法,不得用於確定輔助服務費的規模和標準。 電網企業要加強精細化管理,提高經濟排程水平。
(八)完善輔助服務費的上網機制。 各地要規範配套服務費用管理,使用者方承擔的配套服務費用應為因提供配套服務而無法得到電能市場補償而導致的發電失敗造成的損失。 在電力現貨市場不連續經營的地區,原則上不向使用者方收取配套服務費。在電力現貨市場持續執行的地區,滿足上述要求的調頻和備用輔助業務成本(不包括提供輔助業務過程中產生的電費)由使用者和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上網電力分擔; 分攤比例由省級主管部門確定。其他需要由經營主體承擔的附屬服務費,應當按照程式報批。
(九)規範配套服務費結算。 使用者承擔的配套服務費計入系統執行費用,與電費一併結算,電力現貨市場持續運營的地區採用“日清、月結”模式。 各類輔助服務的報酬、分攤和考核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在賬目報表中單獨列示。
六、加強政策扶持
(10)促進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各地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准入條件時,應當實行公平准入,不得指定特定主體或對特定主體作出歧視性規定。 取得容量電費的經營主體應當參與配套服務市場**。對同時具有發電和用電身份的經營主體,在放電和充(用)時,應當按照發電主體和用電主體分別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並平等接受各類考核。
(十一)加強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的協調銜接。 各地要統籌制定輔助服務市場、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規則,加快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盡快實現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的規範高效執行,滿足大規模併網新能源的系統安全需求。 在現貨市場持續經營的地區,推進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 提供配套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量,按照現貨市場**或中長期交易規則結算。
(十二)完善輔助服務管理工作機制。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加強頂層設計和工作指導,制定配套服務相關政策;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規則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另行制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轄區內輔助服務品種實施方案、需求確定機制、**機制、市場限價標準、成本指導辦法等實施方案,並徵求當地能源意見。 電力執行等部門,經國家發改委批准後報國家能源局實施。
各地要參照本通知要求,系統梳理輔助服務市場的運營和收費情況,狠抓完善輔助服務政策和交易規則等,在本通知發布後六個月內,按照程式重新明確輔助服務的機制和水平。
(十三)加強市場監督和監督檢查。 各地要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執行和最佳機制的跟蹤監測,以及輔助服務資金的使用和政策實施; 加強政策解讀,幫助業務主體更好地理解和實施。 地方電網企業應當定期向國家發改委(**司)、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地方國家能源局、省**主管部門報告各單位的有償輔助服務交易、費用、定價、收入、分成等關鍵引數,同時向相關經營主體公開。 省級主管部門要加強電價管理,做好輔助服務的計算和影響分析工作,並及時報告。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將加強市場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規範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輔助服務政策和交易規則,督促指導各地完善機制,促進輔助服務合理形成。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現行政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2月 7, 2024.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