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創板硬指標。
q:請問,科創板上市企業上市後經營是否有研發投入或科技創新屬性硬性指標?
a:不。
2. FA收費。
q:一家要上市的公司找了個融資中介,如果融資成功,就需要交中介諮詢費,現在也不知道跟他簽合同以後再交什麼題目,這種融資中介服務費。 如果用這個未來計畫上市的實體,會不會構成發行障礙?
a:應按照擬上市主體的合同支付,如果有類似情況披露上市,這種FA有費用是正常的,只要比例金額、支付物件、支付資金流向、商業實質都經得起核實, 沒有問題。如果你從事其他公司,成本不是真實的。
3. 股東**。
q:告訴您,首次發行前持有5%股份的股東承諾“如果公司計畫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股份,將在首次發售前15個交易日提前披露計畫”,如果上市率連續達到3%,再通過集中競價交易, 是否仍需提前15個交易日公布?
a:在合規方面,當然建議嚴格遵守承諾的言行,以及當時承諾的如何去做,但現在幾乎沒有公告,監管是一回事一談,所以從其他角度來看,股東需要自己評估收益成本, 他們必須考慮是否存在其他情況,例如協同行動,並分析具體案例。
4. 在台灣上市的公司來到A上市。
q:已在台灣上市的公司,是否還有可能在大陸上市(業務遍及全球)?
a:我們這邊的政策是允許的,但是在綠色恐怖的另一邊,只要公司沒有做好公告,就會被綠營用一些反滲透的方法殺死。 未來太不確定了。
5.主機板定位。
q:目前主機板的定位是否要求IPO公司躋身行業前五?
a:沒有排名要求。
6. **股息限制要求。
q:女士們,先生們,請問公司後期計畫向北交所支付股息後,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股息金額有限制嗎?
a:現在我覺得,主要原因是在IPO審查中,審計和輿論對大額股息比較敏感,不是監管層面有明確的金額限制,而是在實踐中會關注。
7、實際控制人的持股比例。
q:發行人上市前實際控制比率的上限是多少? 例如,不超過70%(包括員工平台)? 還是更低?
a:沒有限制,新導科技100%股權2021年通過會議。
8. 查核在香港註冊的非上市公司。
q:您知道如何查閱在香港註冊的非上市公司的相關資料和資料嗎?
a:付費在官網查詢或委託香港律師查詢,現在也可以付費購買香港公司資訊、年報表等,在官網上,也就是公司註冊處可能也需要註冊。
9.在第三板上市。
q:請問你,我目前在做一家國有控股企業在三板上市,其中乙個小股東是改制後的國有企業(股東200多人),我想問一下這個是需要轉讓還是可以保留?
a:員工人數在200人以內,員工持股平台除外。
10. 可換股債券得到補充。
q:女士們,先生們,既然可轉債是可轉債的,補貨還是30%,對吧? 客戶反映,有券商告訴他們,目前的視窗指引只能佔可換股債券的10%?
a:政策不該收緊,12月底,可轉債募集按照30%設計,正常接受,反饋對此沒有特別重視。 情況一直如此,包括如果籌集的資金包括籌款專案中的非資本支出,也應扣除。
11. 資訊披露規則的區別。
q:在《公開發行資訊披露編制規則》**第12號中,法律意見書正文和律師工作報告正文是同23項,如何區分?
a:看檔案的標題,法律意見書是律師工作報告的結論,一一對應。
12.國有企業改制。
q:萬能集團,我想諮詢一下,如果地級市國有企業改組,一級集團變動,會不會被認定為控制權變更? 原來A集團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重組完成後成為B集團。
a:市級國有資產重組,控制人更換。
13. 交易。
q:告訴你所有關於**交易的資訊。 現在大股東在計畫前6個月內發行可轉債,這是否構成交易?
a:可轉債不適用,按發行量計算,就算是發行前6個月,也算是模糊區域,有突破的情況,比如杭叉。 但現在很難在**的語境下說。
14.高新技術證書過期。
q:我想諮詢乙個稅務問題:高新證書12月23日到期,新的高新技術證書還沒有完成,如果在24年終算之前完成,23年終算可以適用15%的稅率嗎?
a:這應該是可能的。
15.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q: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公告,關於印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該檔案是否被廢止?
a:始終有效且重要。
16. 行政環境。
q:全能集團,請問:發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擔任控股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 問題?
a:建議先釐清中小股東與發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關係,了解該人成為中小股東財務官和股東的背景。
17. 績效對賭稅。
q:我想問幾個問題,實際控制人、自然人轉讓股份0元以上1點,公司的對賭業績股份補償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線上申請股份轉讓時,沒有這種免稅申報選項。
a:對賭的稅務處理存在爭議,沒有政策依據,主要與主管稅務局溝通。 從實際情況來看,處理相關協議的最佳方式是提前與主管稅務部門溝通相關協議,如果是事後溝通,大部分溝通可能很順利。
18. 獨立董事。
q:我問你,獨立董事擔任獨立董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不得超過三家,是否包括擬上市公司? 還是申報了材料的IPO公司?
a:其中,其中“擬上市”一般以申請材料為準。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在北交所接受審查的企業均應在上市委員會審議前滿足獨立董事制度要求。
19、申請港股上市。
q:問問大佬們關於港股上市的問題,如果申請部分股份可以完全流通H股,比如佔總股數的30%或50%,港股上市後可以單獨申請H股全流通嗎? 有時間限制嗎?
a:沒有明確的限制,控股股東可以單獨申請,目前視窗意見是,每份申請都必須經過全流程。
20、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q:我問乙個問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原任期內辭職時,是否需要遵守原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的**限制?
a:是的,新公司法很明確,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