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郡官大權,明朝的郡官都死了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22

縣政府作為明朝最基礎的行政機構,其優劣直接關係到國家權力的生死存亡。

在明朝的根源上,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顧延武曾強調,明朝縣政府的極端腐敗導致了明末農民大起義,最終導致了明朝的滅亡。

以此為背景,他寫下了經典的《縣論》。

研究明朝的郡制是研究明朝的關鍵,因為它是了解明朝社會、政治、經濟的重要視窗。 明代縣屬數多,分為上、中、下三級,複雜而簡單,縣官的公升降與縣城的地理位置和地稅的多少有關。

縣的最高都督是縣長,其下級官員和下級官員有縣長、正書和正史。 因此,深入研究明代縣域制度將有助於我們更好地了解明朝的歷史和文化。

在明朝,縣官的職責很重,除了知縣為縣長,負責徵兵、年會等重大政策外,縣書記和司長也是不可或缺的助手。 縣長是縣長的副手,協助縣長處理政務,首席秘書負責縣內的簿務。

此外,正史負責巡視小偷、打架等小事。 縣內的具體事務需要由官員來處理,宛平縣一般有38名官員,分為官員室、戶室等7個房間,對應6個部門和產房。

柳方縣官是國家行政的最終執行者,對縣行政質量有很大的影響。 除了官官和僕人外,還有雜僕。 由縣官簽字招收當地人補崗,資金由縣里結算,由縣官決定是留還是留。

一般來說,縣官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徵兵、年會等重大政策,協助處理政務,巡查抓盜賊、打架鬥毆,監督六室縣官和雜僕的處決。

這些職責反映了明朝縣官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明確下令,州縣官員要弘揚德德,養民,公平分配服務,解貧濟苦,禁盜,並定期命令總督告誡百姓,弘孝,盡力耕種,防止犯罪。

州縣官員要舉行鄉鎮飲酒儀式,讓人們了解貴賤的關係,並在年終檢查他們的善行和惡行,並給予表揚或懲罰。 政府官員要平衡政令,考究下級官員的功績,對治理好、受人民稱讚的要禮節,對治理不當、危害人民的要給予法律制裁。

官員要宣傳道德,考核地縣官員的能力,了解人民的風俗習慣,發現腐敗和不法行為,並向上級報告和處理。 死刑案件由警務司司長向刑事部門報告定罪,其他案件則由當地政府處理。

案件審理應當詳細、公正、毫不拖延。 民事訴訟應自下而上提起,不允許上級上訴。 在縣官的選拔上,明代各縣的正陰縣長大多是科舉考試出身的。

全縣人口比例高達773%,而金石出生的志賢比例只有227%。金石的縣長雖然地位較高,晉公升速度也很快,但他們的晉公升往往注重政績而不是資歷,即使是金石的官長也無法避免被派往其他縣的命運。

明朝的郡制有很多弊端,其中一些弊端相當嚴重。 首先,明朝的郡官與縣官的比例極不合理,四人要應付六大上部和各省政府的命令和檢查,還要在“錢糧”等各個方面有效治理縣內數十萬人民, “犯罪名稱”、“學校”、“風化”和“生產”,但實際上他們並不稱職。

結果,縣政府往往被群眾控制,造成行政長官無權、權貴不是行政決策者的混亂局面。 其次,明朝考察了縣官的政治功績,督促第一部門,其實就是逼官百姓。

全國各地的縣幹部日以繼夜地忙碌著,不顧百姓的生死,為了完成徵兵任務。 到明代中期,世界上大部分的田地已經減少了一半,被官僚士紳和地主通過“飛灑”和“詭計”等手段侵占。

雖然失去了土地,但土地稟賦卻無法減少,地方官將損失推給農民,一年之內,數百戶人家破產。 張居正改革了對田府的追求,在考試法中增加了一項“徵稅”,這讓長期擔任州縣官員的李樂不滿。

他認為,徵用是對老百姓的剝削,加劇了階級矛盾,因為這些官員向沒有那麼多土地和糧食的老百姓謊報了田地數量和收成量,上級沒有核實核實,所以把假數額做成固定數額,規定農民每年都要繳納這個數額。

到了明朝,縣官的管理越來越嚴重,縣級以下官員對老百姓的剝削越來越嚴重,訴訟過程的黑暗和腐敗也使老百姓在訴訟中經常面臨家庭破土的局面。

雖然有的**自稱是公平老實的,為人民求命,但他們的做法往往只是為了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公然撕下“公正正義”的面紗。

監獄中囚犯的生死大權完全由縣官和獄卒控制,他們還利用它來以各種方式勒索囚犯家屬。 這些現象反映了明代社會的深層次問題,需要我們深入思考和解決。

李樂在萬曆年間的武城縣看到了令人髮指的一幕,縣長江在懲罰囚犯時,用“餓死”的方法作為非審判方法,這實在是政府處理的了乙個混亂的案件。

不僅如此,地獄看守甚至為了索取賄賂,還沒來得及接受杖刑等輕罰,就讓犯人死去。 更令人心疼的是,明朝的縣政府裡充斥著來自**和地方的多位領導人,包括直接干預地方政府事務的六部和寺院的《條文》,省政府作為縣里最高老闆的“塊”,以及各種御史的“大臣”。

看漲的領導不是一件好事,但它會帶來更多的麻煩。 政府是縣的直接上級,不僅負責縣官員的考核,還控制著縣里錢財、食物、犯罪名的方方面面。

因此,知府可以說是知府中最令人敬畏的上級。 海瑞曾說:“縣里政統,有一點小理由就要參謀老規。 這意味著知府經常忽略政治事務,一有時間就去找知府。

省長**也經常佔省長向上級行賄總額的三分之一。 每年朝覲,淳安縣都會按規定送出240兩白銀作為賄賂,其中90兩用於賄賂政府官員。

明代除了直隸地外,還有不少條條直接插入縣城,比如省內兩區分別設護路、分巡路,跨越地級行政,直接介入縣級行政。

分巡路的設立始於洪武十五年,朱元璋認為“怕貪婪無天,就按照帝史在直隸州、縣設立巡道”,直隸以外的地區由法官指定。

每個縣都有自己的任務,在洪治時期,規定“布料要分成兩個師,每年二月負責巡巡,七月中旬歸師,必須穿越歸屬。 ”

分巡路負責“第一髒官、愚政害民、凡事促利消害”,分巡路負責“儲糧、屯田、清軍、後送、水利、關愛民”。

明代縣級行政權的複雜性和多重性 明代的縣級行政權不僅受到政府、副巡、分衛隊的干預,而且根據帝國歷史,也受到巡警的直接干預。

帝國總督負責干預縣級政治、軍事、司法、稅務、財政管理、教育、海關等事務,並擁有彈劾權。 因此,從明朝中期開始,按照帝史記載的巡巡權就超過了兩省的分巡和分巡,被視為縣官的上級。

除了這些干預者之外,明**還經常派巡撫、清軍御史、鹽御史、海關御史、茶御史、御史研究等,他們以信使的身份出現,地、州、縣官員都會親自迎接和招待他們。

由於這些巡警的身份和權力複雜,有時連關鍵官員都不清楚,州縣的地方官員在面對這些“婆婆”時,往往會想盡辦法結結巴巴地招待他們。

此外,明朝的郵遞制度也對縣行政產生了負面影響,過去的寬容官員經常混雜著假冒偽劣商品,給縣行政帶來了困難和挑戰。

明朝中後期,公璽管理混亂,出現“發不付”現象,士紳之間經常互相借用。 而外出巡查的官員,甚至可以依靠《大明法》的許可,勒索知府和知府。

這些**接待假官是恭敬恭敬的,但實際上他們是荒謬的。 薛雲生解釋說,之所以規定寬容人員不能欺負地方官,是因為官位低,犯罪少。

然而,明法的許可,居然讓他們自由地利用了縣城,因為縣城制度是積累金錢的重要場所。 到明朝末年,許多智者已經意識到,如果郡制的弊端得不到解決,將直接威脅到國家權力的生存。

明朝書記趙南行呼籲改革,認為四大弊端中最嚴重的兩個是縣製的弊端。 他指出,政府猖獗的汙穢行為給民生帶來了影響和社會動盪。

他呼籲人們放下自私,為國家的未來共同努力,以實現將國家從危險中拯救出來的目標。 然而,他的號召並沒有得到大多數官員的響應,最終導致了明朝末年的農民大起義和明朝的滅亡。

這是對歷史的警示,提醒我們要勇於改革,反對腐敗,關注民生,為國家的繁榮和人民的幸福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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