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12)為民營企業反舞弊合規治理提供啟示和借鑑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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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晨陽, 李菊

近年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問題頻發、易發,主要表現為貪汙、挪用、背信等,其中背信行為較為集中和突出的是類商非法經營、親友非法牟利等。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12條),該修正案實際上共修改了七條,其中四條涉及懲治賄賂,三條涉及規範私營企業內部的腐敗行為。 本文將對《刑法修正案(12)》的主要修訂和變化進行解讀,並試圖進一步探討該修正案對民營企業反舞弊合規的影響和啟示。

一、刑法修正案12加大了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完善了對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

1.修改對比表。

2.修訂解釋。

2023年7月14日,中共發布《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和壯大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優化法律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懲治和預防內部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的意見》民營企業人員依法,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加大對民營企業員工貪汙、挪用資金、賄賂、失信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為完善私營企業內部人員欺詐犯罪涉及的條款包括刑法第165條(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第166條(非法牟利親友罪)、第169條(徇私舞弊罪)、第169條(徇私舞弊罪)。 低價折價股票罪,**國有資產)。修正案規定,實踐中發生的行為有非法經營同型別業務、非法牟利親友、偏袒違規、低價折價股票、**資產等三種行為。 上述三項犯罪實質上是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轉移非法利益損害企業利益的違法行為。 在刑事處罰方面,按照第一款關於對國有公司和企業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確了國有公司、企業以外的民營企業有關人員違反信託,致使公司或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法律責任,從而將目前適用於“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有關人員的犯罪範圍擴大到民營企業。 總之,降低了民營企業關鍵崗位人員的刑事定罪門檻,對上述三項利用職務之便助貪侵害企業利益罪的處罰物件由專門科目擴大到普通民營企業人員,進一步加強了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國家決心加強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資產的平等保護。

同時,筆者指出,新增的三項條款均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前提和必要條件,說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規定得到了適當限制,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類似業務和關聯交易不構成犯罪; 這也涉及與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聯絡。根據新《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近親屬、有關聯關係的人以及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必須向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本公司的商機除非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 根據第184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批准的,不得與其工作的公司或者為他人經營相同的業務。 總之,民營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與親友進行類似業務和關聯交易,一旦企業利益受到損害,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刑事定罪風險急劇增加。 在新的條款中,它還包括“給公司和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後果。 實踐中,有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損失的計算方法、腐敗與失信的因果關係和損失等諸多因素有待進一步司法解釋,相關文書尚待公布。

二、刑法修正案12加大了對賄賂案件的處罰力度,扭轉了重賄輕賄的局面

1.修改對比表。

2.修訂解釋。

雖然賄賂罪和**罪的實施方向相反,兩者侵犯的合法權益是相同的,但各國刑法對賄賂罪的法定刑罰往往低於相應的**罪。 這主要是因為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對侵犯其公務行為的誠信、不賄賂起著較大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了對部分嚴重賄賂情形的刑事問責力度,進一步明確了聯合查處賄賂的政策要求,再次敲響了嚴治在實踐中屢屢禁止和強化的民營企業人員商業賄賂行為的警鐘。

從修改內容來看,《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體現了三個方面:

首先,立法進一步明確,對一些嚴重的賄賂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具體來說,有七種情況:多次行賄或向多人行賄; 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在國家重點專案或者重大專案中行賄的; 以謀取職位、職級、職級的晉公升、調整為目的行賄的; 向監察、行政執法、司法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利用違法所得行賄。

二是調整加大對單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 根據現行《刑法》第393條,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直接負責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根據《刑法》第164條,單位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直接負責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單位行賄罪的法定刑罰由原來的最高刑五年徒刑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金”兩級法定刑。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形成的不公正處罰現象。此外,實踐中,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以逃避處罰,造成案件處理不平衡,加大單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有利於防止行賄人以單位為幌子實施謀取私利的犯罪。

三是對其他賄賂犯罪的處罰作出相應調整。 我國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不同主體、物件和行為規定了較多的犯罪,在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作了調整後,為貫徹嚴懲治精神,對其他賄賂犯罪的法定刑作了相應調整, 並做好凝聚力和平衡性。

三、刑法修正案第12號對民營企業合規治理的啟示與借鑑

修正案(十二)通過打擊民營企業職工腐敗行為來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這是修正案的一大亮點,特別是針對民營企業董事、監事、高管利用職務之便助推背信實施的失信行為, 並為企業的刑事起訴和處罰帶來好處。針對民營企業的反舞弊合規治理,筆者建議企業在開展反舞弊工作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從司法適用的角度來看,如果要追究非國有企業內部欺詐人員的刑事責任,較常見的犯罪一般是貪汙罪或非公職人員罪等,《刑罰修正案》(12)擴大了民營企業腐敗治理相關犯罪的適用主體, 並將目前適用於“國有公司和企業”等相關人員的犯罪範圍擴大到民營企業,針對企業內關鍵崗位人員因腐敗侵害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的行為。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例如,對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其表現方式或者犯罪手段可能與貪汙、占有職責的部分重疊。 但是,如果違法為親友牟利罪不要求行為人實際牟利,而只要求損害公司或企業的利益,則構成犯罪。 相較於一般要求犯罪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貪汙罪,公司作為控告人收集固定證據的難度顯然要小得多,舉證責任明顯低於貪汙罪或**罪。 再比如違法經營同型別業務的犯罪,未來如果各企業的董事、經理人從事行業內競爭,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再侷限於違法,而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然而,司法實踐中對“類似業務”的定義存在不確定性和解釋空間。 對於企業來說,《刑法修正案》第12號進一步強調了民營企業內部高階管理人員的忠誠義務,對於高階管理人員,民營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應以企業利益為出發點,忠實行使職權,嚴格遵守合規紅線。

二是《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是對法律的修改,也是企業開始自查和內部審計的契機。 企業要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關鍵人員的管理和內部審計。 企業應根據自身規模等因素建立合規管理制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其具體職責和相關許可權,特別是針對重點部門、關鍵崗位、關鍵人員,防止權力集中和濫用職權。 同時,將刑法新規定作為內部審計的核心要求,制定審計計畫,對高度懷疑的不合規行為和不合規流程進行全面審查和風險調查。 對涉嫌商業賄賂、挪用公款等業務相關的內外部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根據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影響程度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重點關注、優先控制的風險物件。

三是刑法第十二條修正案頒布實施過渡期,企業應加強員工教育培訓,對業務部門、核心人員、合規部門進行新法培訓,向員工傳達企業合規的政策、法規、要求和定義, 對修訂後新增的與企業人員腐敗犯罪有關的犯罪行為的種類和處罰,並強調企業合規政策和程式的具體操作,以及舉報渠道的運用。通過員工培訓,可以增強識別和預防欺詐的能力,增強合規意識,提高企業合規的整體效果。

四、結語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無疑是加大對民營企業欺詐犯罪懲治力度的一大利好,也符合民營企業追求自我淨化、自我遵守、自我誠信的內在動力。 當然,修正案的實施仍需從司法解釋和法律適用等方面進一步探討,應關注犯罪邊界、民法與刑法交叉等法律問題。 從企業角度看,在國家大力打擊腐敗的當下,民營企業要堅守法律底線,加強合規體系建設,實現合規治理、健康發展的良性目標。

關於作者

胡晨陽. 北京京石(上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京石全國企業內控與反舞弊研究中心主任,京石全國刑事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國際經濟大學法學碩士生實務導師,具有10年以上刑事偵查經驗和20餘年刑事案件執業律師經驗。

專業領域:企業合規與反欺詐調查、刑事辯護。

李菊. 持有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碩士學位,現任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企業內部控制與反舞弊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在企業投融資、併購、公司合規、爭議解決等方面具有多年實務經驗,曾參與上市、 股權收購和業務合規。

專業領域:公司商事爭議解決、公司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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