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共同承擔李某某、海南某公司和重慶某某公司的債務228708203元,並支付逾期利息。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與李某是朋友。 2019年10月23日,李先生向張先生借款人民幣2,350,000元,用於公司營業額。 後來,由於上述私人借貸合同糾紛,北京地方法院裁定,李某、海南某公司、重慶某公司共同償還張某借款本金228708203 美元和逾期利息。
王和李於2011年6月3日結婚,2020年10月9日離婚。
張某稱,王某在得知張某已起訴並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立即辦理離婚並轉讓夫妻財產以逃避償債責任,存在主觀逃避償債的惡意。 張某提交了股東大會決議,聲稱他向中國民生銀行申請了單獨的申請。 決議中指出,北京某公司於2019年7月8日召開股東大會,王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具有控制公司經營和財務管理能力,同意公司作為上述自然人的共同授信人, 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辦理綜合授信業務,共同使用授信額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張某稱,根據決議,王某是海南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並知道該筆貸款。
張某稱海南某公司持有重慶某公司60股,王某持有海南某公司1股,王某間接持有重慶某公司0股6,但它實際上並沒有貢獻。 此外,2021年5月18日,王某將海南某公司的股權變更為重慶某公司,王某作為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承擔未履行實際出資額的還款義務。 張某貸款時,王某和李某是夫妻,王某應該是共同債務人。
王某稱,他不知道李某借款的目的和行為,工商銀行和平安銀行的貸款已於2020年1月償還,並未被張某的貸款使用。 王某稱,他只佔海南某公司股份的1股,並非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從未參與該公司的經營。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曉斌]律師評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夫妻關係中個人行為與夫妻共同行為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夫妻一方的生意債是否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的問題日益突出。
一般來說,“共同債務共同簽署”和“一方後確認”的規則適用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爭議不大。 但是,當涉及到夫妻共同經營時,就債權人而言,很難知道貸款是否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產經營活動,並且由於私隱和隱居,很難證明。
在司法事務中,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理由可歸納為三類:第一種是基於共同意圖的表達,即夫妻雙方共同募債的意向表達,表現為共同債務共同簽署事前或事後一方的確認; 二是存在共同生產經營行為,即存在夫妻持股、持股、持股、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混雜的情形; 三是存在共同利益,即夫妻共同從涉案貸款中獲益,分享利潤份額等。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本案涉案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王某是否對張某主張的債務和逾期利息的償還負有責任。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具體而言,本案涉案貸款相關借據由李某、北京西墨公司(即海南某公司前身)和重慶某公司出具,雖然涉案貸款發生在王某某與李某存在婚姻關係期間,但涉案借據並未經王某某簽字確認, 且沒有證據直接證明王某知悉涉案債務,後來被確認,借據明確列明貸款用於營業額,貸款金額明顯超出普通家庭日常需要。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在收到貸款後將貸款用於家庭生活,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本案涉案債務是夫妻雙方在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其次,雖然王某在涉案貸款發生時持有海南某公司的股份,但法院不能推斷王某知悉涉案貸款。 本案中,債權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王某在貸款發生後曾表示有意確認債務,李某、海南某公司、重慶某公司出具的借據均稱該借款用於營業周轉,借款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同時,債權人未提交證據證明貸款實際用於聯合生產經營。
綜上所述,本案涉及的貸款金額巨大,明顯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求; 債權人主張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共同意向表達。 根據案件雙方的證據,人民法院難以根據公司股權登記資訊、股東大會決議等材料認定涉案相關公司為王某、李某共同經營。 張某債權人主張涉案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經營的證據不充分,不符合“優勢證據原則”標準,應承擔未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事後由夫妻一方共同簽署或者確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
結束語
連帶債務問題涉及債權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權益,事實往往難以查明。 如果當事人之間就借款合同發生糾紛,特別是貸款金額巨大且明顯超過家庭一般生活費用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的舉證責任不符合高概率標準,債權人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的舉證風險,債權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可以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表達借款意向。
個案研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閔中第149xx號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