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梅西率領的邁阿密國際隊在香港大球場與中國香港隊進行了一場友誼賽。
*繼續發酵,一些為梅西辯護的球迷聲稱: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梅西必須上場,那麼梅西不上場也是可以理解和無可指責的。 這種說法看起來很合乎邏輯和合理,但真的是這樣嗎?
目前,邁阿密國際與主辦方之間在網際網絡上沒有合同,我們也無法知道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退一步說,即使合同真的沒有規定梅西必須上場,“合同沒有規定”是梅西不上場的正當理由嗎?
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筆者處理過上千份合同,我對合同的理解和合同背後的商業活動有一定的經驗。
為梅西球迷的言論辯護是評估商業活動的唯一標準。 這種觀點是片面的,與現實不符。
為什麼不能僅根據合同來評估業務活動? 商業活動是原因,合同是結果。 合同是業務活動的對映,是業務活動的書面確認。 然而,業務活動是動態的,而合同是靜態的,靜態合同不能反映動態業務活動的全貌。 為了業務活動的順利進行,合作雙方不僅僅是執行合同那麼簡單。
比如你有兩個商業夥伴,都籤了合作合同:乙個嚴格執行合同,但喜歡扒口,想方設法利用合同漏洞,為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不願意承擔合同之外的任何責任,合作態度差; 對方在執行合同上有點軟弱,但每次都提前溝通,積極解決問題,主動承擔了很多合同外的責任。 那麼,你會選擇哪個合作夥伴進行長期合作呢?
其實我想說的是,在商業活動中,除了合同約定之外,還有商業道德和合作的誠意。 即使合同得到遵守,但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刻意挑出口齒,利用漏洞,試圖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損害合作夥伴的利益,這種行為是違反商業道德的,也是合作沒有誠意的表現。 這樣的合作夥伴經常被嘲笑。
更何況,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不可預測的新情況、新問題,這些情況和問題在簽訂合同時是無法預見的,而這些“變數”在合同中是無法約定的,需要以合作的誠意和誠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雙方沒有合作的誠意,不遵守商業道德,只靠合同,就很難開展合作。
邁阿密國際隊和香港隊的友誼賽並不是一場促進雙方友誼的比賽,這場比賽本質上是一場商業活動,中國香港的組織者花了**錢邀請梅西的邁阿密國際隊過來玩比賽,各方都是為了經濟利益。
為什麼組織者會花**在一支邊緣足球聯賽墊底的球隊身上? 原因大家都清楚——“球王”梅西就在這支球隊。 也就是說,這項商業活動的核心不是請邁阿密國際的其他球員來踢球,而是請知名球星梅西上場。 無論梅西的發揮是否被寫進合同,都是這種商業活動的正確含義。
因此,當確定梅西不能上場時,那麼這次商業活動的目的就落空了,無論是主辦方、邁阿密國際,還是梅西本人,都應該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減少各方利益的損失,減少輿論的負面影響。
可惜的是,梅西不僅沒有上場,而且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不上場解釋,而是在三天後在日本踢球。 梅西的行為不僅對自己產生了負面影響,也對他的球隊邁阿密國際產生了負面影響,也對這場比賽的組織者和經濟利益的損失產生了負面影響,也辜負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廣大球迷的期望。
合同不是靈丹妙藥,但它們在商業中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主辦方在與邁阿密國際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梅西的出場條款,並設定了梅西不上場的違約違約金條款或其他責任,那麼主辦方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自己的損失。
簽訂合同,其實是“先小人後君子”的行為,或者是為了“防小人不防君子”。 合同條款越規範、越全面,越有利於防止沒有商業道德的合作夥伴惡意利用漏洞,在解決合同糾紛時對非違約方越有利。 當然,合同越詳細越好,幾百頁的合同有時可能是“馬其諾防線”,很容易被利用。 在起草、審查和簽署真正重要的商業活動的合同時,依靠法律專業人士的力量來為商業活動保駕護航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