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陽縣發生了一起懸疑案件,涉及衡山縣農民譚某和一名姓周的女子。 譚是乙個農民出身的粗獷男人,但他長得好看,能說會道,他與周的關係在混亂中發展。 在他心裡,他把周當成禁忌,不允許別人插手。
一天晚上8點左右,周接到了譚的電話,她毫不避諱地接聽**,但她沒想到譚在**裡看到身邊的其他男人。 雖然只是一瞬間,但譚從周的表現中推斷出她和另乙個男人有染! 周意識到情況不妙,趕緊結束通話了**,不再回覆譚的**和微信**。
譚開著他的香DJ車到周工作的酒店尋找她,但他沒有找到她。 直到凌晨0:00,他才終於聯絡上了周,並在周家附近與她發生了爭執。 周感覺到鄰居可能會發現影響不好,於是他上了譚的車,兩人一起去了南嶽山。
到了山上後,譚仍然堅持周和別的男人有染,說不會原諒她。 周解釋說,她當時在嫂子家打牌,譚的懷疑是毫無根據的,她是在誹謗她。 無論周如何解釋,譚都不相信。 周感到無奈,只好用美人招數,用身體示好,向譚某靠攏。
然而,譚某很生氣,無意接受這個提議。 憤怒地開車離開後,他覺得周可能有危險,於是回到山上去接她。 但兩人在車上又發生了爭吵。 譚很生氣,決定趕回周家與家人對峙,看看她幾個小時前是否走了。
周知道譚說的,她怕譚到她家會引起更大的衝突。 所以在譚開車的時候,她兩次搶走了方向盤。 差點出車禍後,譚嚇得驚出一身冷汗,不得不停下來。 他意識到,不讓周坐在後排太危險了。
於是譚按落車門旁邊的後備箱開關,把周從後座拉到車上,然後關上後備箱門,繼續開車下山。 然而,在2點18分,當譚某開車到下坡時,周從汽車後備箱中掉了出來,發出了撲通一聲的聲音。
譚某聽到聲音,意識到不對勁,於是立即停車落車檢視。 看到周倒在地上,後腦勺流血,譚震驚了,意識到情況很糟糕。 他急忙把周抱到後排,以最快的速度把她送到附近的衛生院。
但是,由於周的傷勢太重,衛生院無法**。 譚氏別無選擇,只好把周送到縣中醫院。 經檢查,醫生發現她的顱內損傷確實很嚴重,建議轉院**。
譚意識到事情很嚴重,於是聯絡了周的家人。 同一天,無論醫生怎麼做,周最終都因傷勢過重而死亡。
陸大爺的觀點:
1.譚的懷疑並非沒有根據,周在***中出現其他男人確實引起了他的懷疑。 他可能真的在乎周,擔心她會背叛他,所以他會表現出霸道的行為。
2.譚在發現周的傷勢後立即停下車,將她送往醫院治療,表現出對周的關心和愧疚。 他的所作所為表明,他不是乙個冷血無情的人。
田阿姨的觀點:
1.譚太壟斷了,對周太囂張了,把她當成囚禁和囚禁她的自由。 這種態度和行為是對周的不尊重,侵犯了她作為獨立個體的權利。
2.譚的衝動和暴力行為導致周受傷並最終死亡,表明他缺乏控制情緒和從容應對問題的能力。 他的暴力行為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不可原諒的,對周的家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法律意見書:1在這個故事中,譚的行為涉及綁架、傷害和過失致死等罪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這些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懲處。
2.譚的綁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根據該條,綁架罪構成非法剝奪他人自由,譚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譚某的過失致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根據該條,過錯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死罪,譚某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對於譚某的危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安全,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譚某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5.譚某使用美容伎倆、強行塞進車廂的行為雖然沒有具體涉及刑法的規定,但這些行為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有悖於社會秩序和良俗風俗,應引起社會的警惕和譴責。
以上是我對這個故事中涉及的法律相關訴訟的法律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本意見僅基於對故事情節的描述,責任的認定具體涉及根據案件事實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