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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主委員會成立過程中,糾紛糾紛和糾紛非常普遍,有業主質疑選舉過程的違法性和選票問題,進而起訴業主大會,要求撤銷設立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但是,法院不會接受這樣的主張,業主們會不解,為什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選舉中的糾紛不能起訴呢? 如果不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怎麼辦? 我今天就詳細談談這個問題。
確切地說,並不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選舉中的糾紛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這些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當然,如果你去法院民事庭立案,受理範圍是不會被接受的。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民法典》領導小組未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選舉中發生的爭議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審理的民事案件的範圍。 業主無權起訴,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選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因此,相關所有人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的規定為由,裁定駁回訴訟。接受。
上述情形中有很多案例,如(2023)陝西民申1565號裁定,寶雞市第一院業主顧某某認為,2019年7月13日業主大會通過的選舉設立第二屆產委會的決議侵犯了她作為業主的權益, 以及撤銷請求。一、二審均駁回複審XX的訴訟,再審後,陝西高院再次駁回訴訟。
如果此類糾紛的民事案件不被受理,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不會提起行政訴訟。 然後直接起訴街道辦事處,要求街道辦事處撤銷非法業務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是第一排程機關,符合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身份,街道辦事處負責業務委員會選舉的全過程。 街道辦事處在選舉業務委員會的過程中非常重要,但業務委員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業務委員會未經街道辦事處批准,雖然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業務委員會的整個過程,但其作用是指導和監督, 而在商業委員會選舉後向街道辦事處備案只是通知行為,但不是設立商業委員會的法律程式,街道辦事處無權撤銷商業委員會,因此不可能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起行政訴訟。
這不好,那不好,業主對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嗤之以鼻? 當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提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選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
業主可以向區、信訪局等部門投訴業務委員會選舉中的不遵守程式和違規行為,如有欺詐、違法、以權換錢交易等證據,可直接向紀委監察等部門舉報。 誰是投訴或舉報的目標? 當然是街道辦公室,街道辦公室負責業務委員會選舉過程中全過程的指導和監督,並擔任籌備組的負責人,因此街道辦公室對選舉中的任何問題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有些業主可能會說沒用,我們已經向有關部門匯報了,根本不在乎,或者回覆我們選舉沒有問題。 目前,國家高度重視基層群眾反映的情況,將予以受理,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 如果業主對答覆不滿意,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為這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是的,目前國家關於商委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和不健全,業主解決問題的經驗也比較困難,但前路艱難,我們必須團結一致,持之以恆,才能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只要我們堅持到底,勝利就會屬於我們。
業主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