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常總照常上班,上班時突然接到行政部門通知:公司將辦公室搬遷到新辦公室,位於長安區秦嶺山腳下的乙個村莊,下周一(10月23日)上午9點準時上班。 常先生被突如其來的訊息有些迷惑,他和同事們仔細檢視了新位址,發現它位於長安區的子午線谷,已經進入了秦嶺山腳下的山區。
從周一的車程和同事們的經歷來看,新地點似乎相當令人生畏。 常先生開車花了2個多小時,同事們坐公交車在村道上走了30多分鐘,花了30多個小時。 而且,從最近的地鐵口打車要花五六十元,但公司明確表示沒有通勤補貼。 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和其他14名員工決定辭職。
令張先生沒想到的是,四天後,當他和以前的同事聊天時,得知公司已經搬回了市政府,並在網上發布了一則招聘啟事。 這讓常先生覺得,公司搬到山里的辦公地點,純粹是為了變相裁員無償,希望通過惡劣的環境讓員工自願離職,避免支付相應的補償。
然而,張先生給出了不同的解釋。 他說,進山只是暫時的過渡措施,他不打算長期在山上工作。 原因是當時公司辦公地點剛剛到期,新辦公室還在裝修中,所以臨時選擇經營民宿解決辦公空間問題,而這次過渡只用了一周時間。 他解釋說,公司下半年經營情況比較困難,自己已經墊付了200多萬元,沒有拖欠員工工資。 他希望員工能夠理解公司的困難,共同渡過難關。
張先生不同意這種解釋。 他認為,公司從來沒有明確說過,在山上工作一周,在山上工作的週期可能很長,甚至要到明年才能搬回城市。 如果張先生說這只是乙個星期的過渡期,那麼大家可能會堅持下去。
此外,常先生等員工稱,所謂的民宿,其實就是村民自建房的二樓,一樓是村民的住所。 20多人在狹小的空間裡工作,沒有吃喝的地方,只能吃速食麵和麵包。 下班後,如果沒有車,就得在沒有路燈的山路上步行回家。
公司為什麼選擇在年底爆出這件事,常先生說,自己之前一直忙於維權,年底是很多同行外出找工作的時候,希望通過公司的做法,讓其他人避免掉進同乙個坑里。
田叔的觀點:
1.公司搬遷至秦嶺新辦公室,未提供任何通勤補貼,給員工帶來極大的不便和負擔。 位置交通不便,離地鐵口較遠,打車費用高,再加上走在村道上的不便和風險,大大增加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和成本。
2.公司搬遷的原因和行為相對不周到,導致員工心理上的失望和不滿。 該公司沒有明確表示這是臨時過渡,但暗示可能會長期留在秦嶺,這引起了員工的誤導和擔憂,對公司失去了信任。
郭叔叔的觀點:
1.公司搬到秦嶺山的一家民宿住了乙個星期,因為辦公室過期了,新辦公室正在裝修,無法使用。 在困難時期,公司採取了臨時安排措施,以避免裁員。 公司不拖欠員工工資,在處理困難時主動墊付資金,表現出良好的誠信和負責任的態度。
2.公司搬遷到秦嶺的新辦公室只是短期過渡,不可能長期在山區工作。 員工過度焦慮和不滿,對辭職反應過度,對公司產生了負面影響。 如果能理性看待,相信公司會恢復在城裡工作,並給予合理的補償。
從律師的角度來看,這個故事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有:
1.勞動法問題: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辦公室搬遷到偏遠山區,給員工的出行和工作環境帶來極大的不便,甚至導致部分員工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訂立、履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歧視勞動者或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這一規定,員工可以向公司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
2.民事侵權問題:如果公司明目欺負員工,故意改變辦公地點以達到變相裁員的目的,則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公司在隱瞞真相後發布招聘資訊也可能構成虛假廣告,如果員工被誤導進入公司,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3.安全問題:公司臨時辦公地點條件惡劣,工作環境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有責任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安全。 如本公司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導致在辦公過程中發生事故,本公司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4.侵犯名譽權:員工通過網際網絡發表有關公司的虛假言論,造成公司聲譽受損的,公司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員工承擔侵犯名譽權的責任。
在處理此類類似問題時,律師建議員工保留相關證據,如通知、聊天記錄等,並與公司溝通,嘗試解決問題。 如果公司不能合理解決問題,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尋求法律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