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家是該地區最大的家族之一,他們自己建了一棟單元樓,讓全家人都能住在這裡。 趙家成員眾多,關係複雜,長子趙氏一直是家族中的和事佬,負責調解家族成員之間的糾紛和衝突,深受大家的尊敬。
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趙家的房子越來越老舊,裝修看起來並不合時宜。 趙佳覺得自己的家需要裝修一下,讓它更舒適、更美觀。 於是,他制定了裝修計畫,在當地找到了一家裝修公司。 設計完成後,施工隊開始施工工作。
有一天,施工隊去砌磚工序時,發現準備好的磚比預期的少了兩塊。 這讓施工隊陷入了困境,因為如果他們回去拿磚,會耽誤工期,浪費已經準備好的工具和材料。 就在他們掙扎的時候,瓦工突然在院子裡發現了一些磚頭,和他們用的磚頭一模一樣。 於是,他想著先從院子裡借兩塊磚頭,再去公司的時候拿兩塊磚頭來彌補,畢竟還有時間。
然而,就在砌磚師傅去院子裡拿磚塊的時候,趙毅恰好看到了他的舉動,發現磚塊恰好是自己的。 趙毅立刻上前問施工人員:“你們在我院子裡拿磚頭,徵得我的同意了嗎?購磚者回答說:“家裡少了兩塊磚,我想借兩塊,以後再補。 我不知道是誰的。 購磚人的回答看似合理,但趙毅覺得自己在推卸責任,於是和購磚人發生了爭執。
就在兩人吵架的時候,趙佳正好回到家裡,見狀連忙上前勸阻他,問原因。 砌磚師傅解釋道:“少了兩塊磚,剛看到院子裡有,就想先借兩塊,等我去公司給你補。
而且我不知道是誰的,所以我沒有及時打招呼。 砌磚師傅說話不是很委婉,但是他的理由卻很普通,這讓趙佳覺得趙易有點太謹慎了,似乎不允許別人用自己的東西。 於是,趙佳對趙毅說:“這麼小的事情吵架,何必呢?這些話刺激了趙毅,讓他更加生氣,然後和趙佳吵了起來,發展成推推推搡的衝突。
樓下的喧囂傳到了樓上,老趙從陽台往下看,看到趙佳和趙儀徵在爭吵,準備開始。 他匆匆下樓,把兩人拉開,盡力調停。 然而,局勢已經發展到無法控制的地步。 趙毅在老趙的架子過程中不小心摔倒在地,導致受傷。 眼看情況越來越嚴重,老趙決定報警。 **接到報警後,對趙毅的傷勢進行了評估,結果顯示趙毅只是受了輕傷。
* 展開調查,最終確定趙毅的傷勢是老趙造成的,老趙被罰款500元。
舒奶奶的觀點:
趙家是趙家的長老,是家族的和事佬。 他在調解家庭內部矛盾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贏得了大家的尊重。 他只是想在這個裝修過程中讓自己的家更加舒適和美麗,這是正常的需求。 雖然趙毅確實不該私下拿走趙甲的磚頭,但他的理由是要為趙毅完成工程並修繕,並無惡意。 趙一上來,就和砌磚師傅吵架,甚至還出手了,這是一種過分、不理智的行為。 趙佳試圖將兩人分開,可惜趙毅出了意外,這並不是趙佳故意造成的。 **確定趙毅傷勢較輕,雙方應冷靜下來,安定下來。
趙阿姨的觀點。
趙佳是家裡的長輩,應該在家庭中發揮積極的調解作用。 然而,在這次裝修過程中,他對趙毅的態度太強硬了,太不講道理了。 趙毅只是臨時借了兩塊磚頭進行施工,打算去公司補上,但趙佳過於敏感和謹慎,於是和趙毅吵架,推了一把。 這種過激行為導致趙毅受傷,是趙佳的錯。 雖然趙毅的傷勢被判定為輕微,但趙佳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罰款500元是合理的處罰。 這也是為了維護公平和社會秩序,讓人們知道自己不能隨意傷害人。
法律意見書:1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趙毅的傷情僅構成輕傷,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的要件,因此不屬於犯罪行為。
2.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緊急避讓措施,損害受害人輕微或者同意的財物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時間限制和材料浪費,瓦工師傅選擇先借用院子裡的磚塊,一有機會就補償。 雖然他沒有事先徵得趙毅的同意,但他的行為是緊急避讓,沒有造成明顯的損害,也沒有破壞趙毅的財物。 因此,瓦工師傅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3.在家庭糾紛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民事解決方案,例如調解、談判等。 對於趙家這樣的大家庭來說,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需要充分溝通和調和,以維護家庭的和諧與團結。 畢竟,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更多的是一種情感紐帶,應盡可能避免法律糾紛,以保護家庭的整體利益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