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式現代化程序中,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也具有非常明顯的中國特色,其中乙個重要的表現就是金融機構監管與金融行為監管的融合,即金融機構的出入和經營行為都在同一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 也就是說,俗話說,“誰的孩子被抱著”。
這種監管模式的好處是,任何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的監管部門或上級監管單位,也就是俗話說的“婆婆”,監管責任非常明確。 金融機構從誕生(成立)、生存發展(運營),甚至死亡(登出),金融機構都是由人管理的,是“有媽媽的孩子”,而不是“野孩子”。 這種監管模式是我國傳統金融業“家長式”行政管理模式的具體體現。
然而,“家長式”監督模式的主要問題是“家長式”,其結果往往是“自己的孩子不能自己教,只能別人教”。 這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機構監管中缺乏許可證。 機構監管的乙個重要表現形式是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准入上線的審批。 為了“多即是少”,金融機構數量減少是減少監管事務的必要前提。 因此,金融機構的准入往往受到嚴格審批,提高准入門檻是必然趨勢。 此外,已經獲得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為了保持金融牌照的含金量,往往會遊說監管部門減少對新金融機構的審批,提高准入門檻。 金融牌照成為最稀缺的金融資源,甚至成為不受LPR私人高利貸標準4倍約束的“避死金牌”。 即使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大多數時候它也不會破產和登出,但通常其許可證會被轉售多次,並以新的背心繼續生存。 當然,對於整個金融業的發展來說,提高准入門檻確實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能力和風險抵禦能力,這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對行為監督存在靈活的軟約束。 家長式監督的本質不是監督,而是監護,就像對無志者的監護一樣。 由於監管部門與被監管物件關係密切,由於中國獨特的人性化、尋租腐敗等制度缺陷,在監管行為上往往出現“一眼一眼”和“護犢”監管,難以做到嚴格約束,監管部門成為持牌金融機構的“童奴”。 這種監護監管的最終結果是“慈愛的母親多敗子女”,大多數持牌金融機構往往缺乏基本的自主生存能力和自我生成能力,如自主獲客能力、自主風控能力等核心競爭力。 尤其是風險事件發生後,為了逃避自上而下的責任,監管部門和持牌金融機構成了“船上的蚱蜢”,往往“把大事變成小事”,抓到幾個典型的懲罰,彷彿在說“我的孩子犯了乙個錯誤,我被教訓和懲罰了,消費者,你不要再追了”。而那些“沒有媽媽的野孩子”,未經監管部門批准的非法私募金融,比如網際網絡金融、P2P等的野蠻增長,最終的結果就是在野蠻整頓中被消滅。 比起這些被消滅的野孩子,持牌金融機構的監管,其實就是對不可迴避的監護,根本就沒有嚴格的監管。
要真正解決這一深層次矛盾,唯一的辦法就是將制度監督與行為監督分開。 這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單獨設立金融機構准入司,使機構監管職能獨立於行為監管的考慮。 但是,為了實現兩者的真正分離,有必要將立法權(金融機構准入制度的制定)與司法權(金融機構准入監督的職能)更徹底地分開。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准入監管制度,將金融監管准入監管職能移交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局,統一各市場經營者的准入登記管理,真正將金融機構准入審批制度改革為市場主體登記制。 從而“斷奶”金融機構。
此外,在金融機構行為監管方面,制度的制定也應移交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制度,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只負責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管。
這樣一來,機構監管和行為監管兩大監管職能,制度制定和職能落實兩大監管權力,分別由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從而實現完全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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