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洶湧澎湃的新聞報道,2024年1月27日,江蘇遠通貝洛斯發布“懸賞公告”,公開徵集公職人員在任期間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的線索。
訊息一出,**一片譁然。 有觀點認為,公開收集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有利於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規範執法; 也有觀點認為,公開徵集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損害公職人員形象,也可能侵犯公職人員私隱;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公開懸賞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做法,有損國家機關的公信力。 不利於公職人員隊伍的穩定,等等。
也從民事合同的法律關係角度分析,《民法典》規定了獎勵合同的種類,可以看出,獎勵索取線索是獎勵人與可能提供合格線索的人之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具有其合法性。
以上各點各有千秋。 王先生認為,公司對徵集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給予獎勵是有充分憲法依據的。 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是有基本法律依據的。 例如,《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他們有權對任何違反法律或玩忽職守的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提出申訴、控告或舉報。 既然有“控告、控告、舉報的權利”,那麼就有取證權,自掏腰包取證的報酬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此外,從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告或者報告”。
雖然對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規範和監督的《監察法》沒有與上述規定類似的規定,但《監察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它是根據憲法制定的。 因此,法律也應符合憲法的有關規定。
基於以上分析,王總認為,江蘇公司懸賞蒐集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其合法性應予認定。
至於為什麼會出現企業自掏腰包蒐集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情況,人們特別是有權這樣做的人應該好好想想。 自古以來,我們的社會就有一條“百姓不與官爭鬥”的潛規則。 想必這家公司一定不會有太多的錢花,也沒什麼事吧? 有關方面是否應該核實“懸賞公告”中提到的問題是否屬實?
如今,經濟不活躍,社會各界都關注營商環境。 王律師從自己處理的相關案例中了解到:依法行使公權是營商環境最基本、最關鍵的要素,沒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