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行政復議的第一步,就是要解決“我起訴誰”的問題,一旦“被申請人”搞錯了,無論證據準備得多麼充分,申請書寫得多麼漂亮,復議機關都不會受理或駁回復議申請。 那麼,我們如何在實踐中準確識別正確的受訪者呢? 我們將以下規則總結為四個公式:
1. 誰簽字,誰被指控
一般來說,對於積極行動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會將送達申請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簽字蓋章,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需要在法律檔案中將簽字單位列為被申請人即可復議。 最常見的例子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列出的公安派出所、行政許可決定書中***局簽署的、徵收補償決定書中的**區**、公共命令拆除違法建築的**鎮**。
然而,在實踐中,這一原則的適用需要兩個例外:
例外1:誰委託誰,誰被指控
行政機關有時會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職責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 比如,區房管局將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檢查權下放給鄉鎮; 區房管局將整改集團租金的責任委託給城管部門。
在這種情況下,受託機關只能以委託機關的名義,依法在委託機關的範圍內進行行政行為,因此對外法律檔案只能由委託機關蓋章簽字,但部分受託行政機關缺乏法律意識,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我們仍然只能將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例外 2:誰批准,誰被指控
有些多階段的行政行為需要報上級批准後才能實施。 典型例子:閒置土地的收回。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收回閒置土地的決定必須報同級人民批准後方可實施。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對批准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由被申請人批准因此,如果您對收回閒置土地的決定不滿意,您應該採取與被申請人相同的人。 這與在行政訴訟中指認被告的做法不同。
2. 誰侵權,誰是被告
在筆者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除了簽字的法律行為外,還有大量的事實行為(行政侵權)。 例如,縣**未經法律程式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再比如,在重新徵用過程中,有的鄉鎮人**本身沒有行政強制權,越權強行侵占對方被徵用房屋內的財產,而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這些行政爭議案件中,只要有證據證明事實行為是由縣**或鄉**實施的,那麼實施事實行為的事實人就應該是被申請人。
因此,我們在確定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時,只需要牢記以上四個口頭禪:誰簽字,誰被指控; 誰委託誰,誰被指控; 誰批准誰,誰指責; 誰侵權,誰被指控,可以準確把握被投訴人,不會有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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