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年第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下列扣繳(應付)費用外,應納稅費用為實際發生的費用:承包工程未最終結算,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在證明材料充足的前提下扣繳發票金額不足,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成或完工的,可以按預算成本合理代扣。 公共設施必須符合買賣合同、協議、廣告、樣板中明確承諾不可撤銷的建設條件,或者必須依法依規建設; 應向**提交但尚未交接的施工申請費和物業裝修費,可按規定扣繳。
由此可見,房地產企業的相關政策法規最能體現“當期實際發生費用”的判斷原則:
一承包專案已實際完工,對方已按照合同約定實際交付了相應產品給納稅人,但因竣工結算尚未完成,最終工程付款金額無法最終確定,但納稅人需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審慎原則的暫定金額預扣當期相應的工程費用, 雖然這種預扣成本的金額可能不是很準確,但這種預扣費用實質上是當期實際發生的費用。對於此類預扣費用,即使納稅人在最終結算截止時間前無法獲得相應的發票,稅務局也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在稅前扣除此類預扣費用,但為了避免高估成本和費用
二. 二.第二即使公共配套設施專案建設尚未發生,也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按照相關檔案建設該公共配套設施負有履約義務,雖然該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尚未發生,但專案貨款尚未實際支付, 且未取得發票,由於房地產企業已實際承擔了本期相關義務,因此此類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成本肯定會在未來發生,因此此類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成本也是當期發生的實際費用。根據相關政策,即使房企在最終結算期限內未取得相應發票,仍可進行稅前抵扣。
三應提交給**但尚未移交的是批准和建設和財產改善的費用。 物業維修費是指物業管理、公共維修或者其他應當由企業按規定承擔的特殊專案。
*:益海財稅。
作者:趙輝。
*編輯:木林財經報